信托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更新于:2017-05-08  星期一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1431字

依靠信托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会存在怎样的优势呢?

2014年底,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接受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的委托成立资产证券化信托,并作为发行人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机构发行不同档级的资产。

其交易结构示图如下:

其中黑色线表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红色线表示现金流的划转。

通过上述交易结构图可以看出:

上海信托将发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对接,在信托计划中,上海信托充当了受托机构和发行人,在产品结构设计、中介机构选择等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权。

与此同时,信托计划中,华融租赁则扮演了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和资产服务机构等角色。承租人作为原始债务人,直接向华融租赁偿还本息,而投资者将通过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提供资金、获取收益。

相对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由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更加具备制度上的优势。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证券化资产能否在破产裁决中免受债权人追偿目前仍不明确,但信托公司则可以摆脱这种困扰。

以信托为基础的ABS评论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之间相互独立,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之间相互独立,这种信托财产独立制度正好与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和风险隔离的机制设计相契合。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是通过设立SPV,并将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实现的,通过信托设立的SPV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证券化的信托财产权利与原始权益人的交易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不再遭受原始权益人及其债权人的追索,有效切断原始权益人对SPV的实际控制。

制度架构中的混同风险

但在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发起机构与资产服务机构通常是一体的,也就容易导致混同风险和后备服务机构缺失风险。混同风险是指资产服务机构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将基础资产池回收的资金与其持有的其它资金混同在一起,若资产服务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清算,被混用的资金权属难以区分,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益人发生损失。

华融租赁ABS就混同风险的控制方式

在华融租赁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化实例中,主要是通过明确基础资产的标准及相关权益归属来规避混同风险。

上海信托一方面要求受让的融资租赁债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华融租赁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且租赁物件无权利瑕疵,另一方面约定华融租赁将其对资产池中的资产所享有的全部权益、收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利信托予上海信托,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附属担保权益、以及管理、经营和处置资产池中的资产所获得的其他资产。

后备服务机构缺失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另一风险是后备服务机构缺失风险。这是指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但并未预先指定替代的服务机构或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寻找到合适的后备服务机构,造成服务机构缺位,使基础资产池的现金回收工作难以为继所引发的风险。

华融租赁ABS就后备服务机构缺失风险的应对

华融ABS降低这一风险的方法是采用优先次级结构的信用增级措施:将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

由华融租赁认购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并在分配时优先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再支付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然而,这一信用增级措施仅能督促华融租赁履约,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其解任的风险。如果,能够引入独立第三方的资产管理公司对ABS资产进行备位管理,会有更好的风险控制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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