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融资租赁的业务合作空间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2662字

随着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和资产证券化的兴起,信托与融资租赁的合作迅速升温。在新的资管市场发展时期和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趋势下,梳理两类机构的优势、作用和功能定位,有利于发掘两类机构的合作空间,探索更多的双赢模式。

一、融资租赁近年来发展的主要特征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共有金融租赁公司6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366家,全国租赁合同余额达到约6.35万亿元,发展较为迅速,并且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一)业务模式信贷化

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其中以售后回租为主。售后回租在操作上与贷款十分接近,在实际融资效果上也与银行信贷类似,近年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出现了信贷化的倾向。相较于银行、信托信贷类融资,融资租赁工具期限长,可长达5~10年,能够节约融资企业的贷款额度,而且融资租赁不属于融资企业的负债,不影响融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融资企业十分具有吸引力,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业务领域差异化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分为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类。由于股东背景的不同,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选取的业务重点领域也不同。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多面向飞机、船舶、基建等资金需求量大的领域,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领域集中于厂商内部及相关产业链客户。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投向基础设施等平台的业务不断增加,且个别公司该类业务占比较大。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案例很多,尤其是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能够在租赁期内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标的。

(三)行业整体盈利能力较强

国泰君安证券测算了5家金融租赁公司和5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2017年数据,平均ROE达到12.6%,比同期上市股份行和城商行中位数还要高0.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盈利能力,源于资金端和资产端的综合净利差。在资金端,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含同业拆借)、债券及ABS等方式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较低,特别是银行系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最低。在资产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对关注资产的聚焦和下沉,获得了更高的资产端收益率和较低的不良率。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能获得手续费、咨询费、保证金利息、处置收益等多重收益。

二、信托与融资租赁的合作基础

信托公司目前业务领域集中于房地产、基础产业等,需要寻找新的市场潜力大、风险收益满足资金要求的领域。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已经拥有一定基础,主要体现在资金、资产以及信托制度本身具有的优势等方面。

(一)资金端:信托可以满足融资租赁部分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普遍注册资本不高,杠杆倍数受限。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为1亿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为1.7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无最低限制。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倍数有限,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非金融租赁公司为10倍。因此,为了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公司增资、融资、盘活存量资产获取资金的诉求极为强烈。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整体较低,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也更加多元化,可以对接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融资需求。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资金成本,盘活融资租赁公司的存量资产。

(二)资产端:融资租赁可以为信托提供更多优质资产

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在资产端的传统优势十分显著。以上市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宏信、环球医疗、江苏租赁、国银租赁等为例,资产能力突出的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多年深耕产业,行业布局广泛并有不同的侧重,同时保持了较好的信用风险管控。融资租赁公司不受资管新规直接影响,可承接表外非标融资需求。受资管新规影响,银行及信托的表外非标融资出现了一定的收缩,融资租赁公司可承接企业的该类需求,实际运营中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扩大了在水利环境等基建方面的展业。这些资产端所在领域与信托的传统业务有一定的结合,因此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获取一定优质资产,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求。

(三)SPV:发挥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功能优势

信托制度赋予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功能令信托可作为优异的SPV工具应用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之中。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突破杠杆限制扩大规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实现高效发展和快速增长。

三、信托与融资租赁的未来合作空间

(一)拓展双方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主流的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即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直接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模式;

(2)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即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受让融资租赁公司存量的一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未来租金收入形成的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

(3)Pre-ABS模式,即信托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参与融资租赁资产形成、锁定后续ABS发行、以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作为回款的的一种业务模式;

(4)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即以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形成的集合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进行公募或私募形式的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

(二)共同挖掘市场潜力

一是挖掘合作机构的市场潜力。目前,信托与融资租赁的合作仍处于培育和积累阶段。银行系、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依靠股东背景和银行授信均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独立第三方系融资租赁公司则由于无资金和资源优势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客户,是信托公司主要争取合作的机构。已有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独立第三方系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了成规模的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利润贡献。

二是挖掘合作模式的市场潜力。除前述合作模式外,随着信托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信托公司不断获取的业务资格和形成的业务领域也将不断与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互动。例如,不少信托公司业已获得债券承销资格,可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券融资合作。再如,鉴于两类机构业务的良性互动、融资租赁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突出的资产获取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已着手参与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天津信托参与发起设立的中车金融租赁公司已于2019年2月获批开业。

三是挖掘市场规模的发展潜力。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的合作在业务规模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根据《全球租赁报告》数据,近年来,各国租赁的渗透率均有缓慢提升,至2016年末,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租赁渗透率分别达到21.5%、33.7%、8.4%、9.1%,同期的租赁渗透率为6%,租赁业仍有很大的市场潜力。随着租赁市场渗透率的不断提升,融资租赁市场将释放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的非标合作需求和资产证券化合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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