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础知识汇编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佚名字数统计:6189字

什么情形下信托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公益信托?

答:公益信托是指为了某种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而不是委托人特别指定的人。

什么是私益信托?

答:私益信托是指为某一个或某些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一般来说,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自己、委托人的亲友或委托人指定的人。

什么是艺术品信托?

答:艺术品信托是以艺术品为抵押物或投资标的的信托产品,是通过信托制度把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一种机制与过程。从操作方法来看,目前的艺术品信托大致可以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管理类三种模式。

什么是“有限合伙+信托”?

答:所谓“有限合伙+信托”,亦可称信托合伙制,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计划向出资人募集资金,并以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合伙制企业,而专业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团队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P)或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决策,并按条款约定收取相应管理费和利润分红的私募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信托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机构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经验作为智囊,而信托可以保障投资者集合资金的独立性,可以保证被用于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比如只能参与二级市场定向增发),这样就规避了私募机构拿客户的资金违规操作的风险。

什么是TOT/TOF信托?

答:TOT/TOF(TRUST OF TRUST/TRUST OF  FUND)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信托中的信托”、“基金中的信托”,是一种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从广义上讲,TOT/TOF是FOF(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的一个小分类,而在,TOT普遍被认为是私募中的私募,FOF则被普遍认为是公募中的公募。目前TOT/TOF的普遍操作模式为由信托公司要约募资成立母信托产品,由母信托产品选择已成立的阳光私募信托计划进行投资配置,形成一个母信托产品投资多个子信托的信托组合产品。

什么是私募阳光化信托?

答:私募阳光化信托亦可称为阳光私募信托、阳光私募基金,其意就是“通过信托渠道使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什么是链式信托?

答:链式信托是由多个单一或者集合资金信托组成的信托,链式信托虽然由不同的多个信托组合而成,但是在法律性质上乃至实际管理运作上都是一个整体,所有的子信托都由同一受托人对链式信托进行统一运作和管理。

什么是伞形信托?

答:伞形信托指同一个信托产品之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投资者可根据投资偏好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投资,满足不同的投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伞形信托下的子信托主要有下列类型和情况:第一,各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于同一个企业,运用方式相同,但信托期限与预计收益率不同;第二,各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于不同的多个企业,每个企业的资金信托期限与预计收益率不同;第三,每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同,运用对象、期限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什么是夹层融资信托?

答:夹层融资是处于股权和普通债务融资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夹层融资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一种投资形式,是传统创业投资的演进和扩展。信托公司借鉴欧美的夹层融资概念,将夹层融资嫁接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推出了以夹层融资为特色的创新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什么是结构化信托业务?

答: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什么是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答: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在现有投资体制框架下,以信托契约设立基金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业务(PE,亦即私募股权投资)。

什么是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答: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什么是房地产信托业务?

答: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房地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什么是基础设施信托?

答:基础设施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信托计划投资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础设施信托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发电、防洪、道路交通、市政工程、供水、供暖、天然气、桥梁、污水处理、水务设施、城市改造、管网工程等。投资方式多样,包括贷款、股权投资、财产收益权、产业基金等等。基础设施信托一般以财政陆续到位的后续资金、所投项目公司阶段性还款以及项目预期收益形成的分红作为偿还保证。

什么是投资类信托业务?

答:投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此类信托包含受托人自主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外包的形式,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

什么是融资类信托业务?

答:融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什么是集合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答: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委托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信托为集合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依据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而开展。

什么是单一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

答: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为单一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什么是信托业务?

答:《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信托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什么是银信合作业务?

答:银信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合作不是一种具体的产品概念,而是在特有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什么是财产信托?如何分类?

答: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标的,委托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的标的物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

什么是信托目的?

答:所谓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达到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意欲实现的具体内容。在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依照信托目的行事。信托目的决定了信托的框架,明确了受托人权限的外延,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依据和标准。

什么是信托?

答: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什么是信托赔偿准备金?

答: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信托计划中关于质押担保的四个基本常识

什么是质押担保?

答:质押担保指质押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或者将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相应凭证交付贷款人,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的担保方式。质押物包括动产和依法可质押的权利。

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收益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股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质押股权的范围包括:借款企业主要股东或全部股东的股权;有特许经营权企业的股权;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等。股权质押重点核对企业注资和股东投资的真实性;查验企业资产状况;查验企业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股权质押需提供董事会(股东)决议。除签署质押合同外,还需签署股东名册及声明,并将股东名册及声明存放担保机构。需提供质押股东的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和企业)。

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包括:货币现金存单、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有价证券重点查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企业债券和商业承兑汇票会有一定的承兑风险,要考虑出票人的情况才可受理。

质押应收款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质押的应收款范围包括:单笔金额较大、付款条件合理、付款人为较有资信的大企业。不可接受的应收款:合同尾款;付款条件苛刻的合同款;没有合同的应收款。重点查验应收款合同;企业应收款回收情况。应确定监管账户为应收款的唯一回款账户。

信托是由哪个部门监管?怎样监管?

最初是人民银行行使对信托行业的监管。见下面信托法的条款。

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改为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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