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同业之五大基础模式

更新于:2015-08-23  星期日已有 人阅读 信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租赁视界字数统计:2983字

同属一监管体系的银行与信托机构,不仅合作规模庞大且溯源由来已久,若将广义层面的银信合作效应均考虑在内,信托业规模增长的“银行依附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并不为过。

传统所言的典型银信合作业务一般认为始于2006年,此后至今,双方合作驱动点不断扩大外延,以各种层出不穷的路径,将商业需求与合规底线的平衡术演绎到了某种极致,踩线-禁令-业务变种的戏码一再上演,在与监管政策的迂回博弈中不断祭出新的合作模式。

而目前来看,已趋于常态化的银信合作业务大致包含五种基础类型,而随着资产管理市场情况及监管政策的不断出新,银信合作模式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中。

就过去一段时间而言,尽管2014年以来系列监管新政的出台,对传统银信合作通道业务造成了直接限制,但由于证券类市场过去一段时间内阶段性的活跃势头,也让信托公司与银行在理财资金池业务上的规模产生了可观增量。

银行与信托

股市杠杆融资需求催生新增量

对于银信合作的高频监管,监管层近年来似乎少有放松,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更是数次出台新政,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细则。

2014年4月8日,《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又称“99号文”)祭出,其中明确载明,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责任承担主体,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紧接着,4月24日,五部委联合下发的127号文又再度出手,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中票据业务和信托受益权的监管,并禁止信托受益权纳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如此背景下,过去的一年中,银行与信托的合作再度出现了趋势性变化,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

首先,涉“股”类业务合作阶段性激增,理财资金入市冲动催生新增量。

去年下半年以来一度澎湃发展的资本市场,将伞形信托推入前所未有的火爆境地。各路资金争相借助伞形信托涌入股市,对接杠杆融资需求。这其中,就包括大量的银行理财资金,路径便是通过认购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查询信托产品)优先级受益权。多家银行理财资金以资金池模式配置,再通过信托进入资本市场,从而带动了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增量。

而此后,随着伞形信托在资本市场的杠杆放大负面效应逐渐受到重视,此类业务正在接受新一轮调整,发展速度明显放缓。

其次,是传统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需求降低,但行业竞争却随着泛资管时代来临进一步加剧,且整体收益水平被拉低。

具体而言,一方面,银行理财直融工具等创新产品的推出,使银行“去通道化”进程加快,传统的银信理财合作模式本身受到冲击。

另一方面,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托本身的制度与牌照价值逐渐弱化,基金子公司、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加入战局,开展同质化业务,且为了迅速做大规模,这些“后来者”不惜一再压低成本,也极大比例地蚕食了银信合作业务份额与其在信托的收益空间。

再次,监管力度不断加码,促使银信合作模式趋向“非标转标”。

自2013年银监会“8号文”首次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并限制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后,一系列“开正门、堵旁门”的监管政策均开始引导信托公司将开发ABS、MBS、信托型ABN等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作为转型的重要方向。

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SPV载体的信托公司在不同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虽然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参与程度都仅限于充当制度载体和通道职能。

对此,银监会“99号文”中也明确指出要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增加值,从SPV扩展到财务顾问、发行承销等工作,使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占据更大主动性和主导权,并实现更高的议价能力。

五大基础模式成型

一般而言,银信合作的业务框架可大致划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传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次是项目媒介或资金渠道合作,再次是交易结算合作,除此之外,还包括资源共享及创新联动合作等。

而在现行监管和市场环境下,又主要可分为几种基础的业务类型。就资产端而言,常见的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间接贷款模式。

这种模式产生的初衷,就是为了在满足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通常情况下,这种间接贷款实现的方式,是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某一融资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再由银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出面认购。

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路径,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也会借助“票据转让”来完成上述目的,即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某企业持有的商票为投资标的发行信托计划,再以自有资金认购。

二是盘活存量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信托公司可以设立信托计划,受让相关金融资产受益权,最终对接银行资金,实现出表转让。

除此之外,目前来看,这种模式中呈现更大增长空间的方式还包括资产证券化,2014年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一个分水岭,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是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核心领域,总体规模远超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

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爆发式增长,全年发行规模接近历年发行额总和的3倍,而截至当年末,取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受托管理资格的信托公司已达36家,今年还在进一步增长当中。另外,随着审批制转轨为备案制,此类业务有望进一步走向常态化,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催生了大量的业务机遇。

而就资金端来说,也主要可见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代销与代付模式,二是理财资金配置模式。

前者即信托公司通过银行渠道为发行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者则是在银行理财资金运用组合中配置信托产品。

从本轮银行理财资金积极入市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其中一种重要路径就是借助信托通道,对接股市的投资标的包括阳光私募伞形信托配资、打新基金配资、券商两融收益权、量化对冲基金、定向增发等,都是通过认购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的优先级来实现,银行理财资金获得一般是年化8%左右的固定收益。如果产品退出时,投资收益比较高,则通常还有后端分成的超额收益。

除上述之外,在银行与信托多年“交往”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一种身份略显尴尬的合作方式,其对应的产品俗称为“假集合信托”,因为其特殊的项目运作背景,在近两年风险项目频发的市场环境中,造成银信合作爆发矛盾诸多。

这类业务以集合信托为载体,多数项目来源于银行方面,运作全流程很大一部分也都由银行主导,并负责全额包销。常见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收取的费用高于普通代销费用,而信托收取的费用则高于标准的通道业务却低于主动管理业务,但以项目整体的收费结构来看,依然是由银行收取“大头”。

几年来,这种合作模式在银信双方“心照不宣”的默契中批量开展,双方各取所需。而时值信托项目流动性风险高发的多事之秋,此类业务便频频出现权责划分的难题。个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假集合”在法理上难以等同于标准的“通道业务”般直接简单,为以后的风险处置过程埋下难解隐患。

一方面,信托方面其银行之间,签订的纸面合同中多数无任何条款能够证明这一业务归为通道,更无协议载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双方的权责归属。那么从法理层面,银行只扮演代销角色,甚至只是代收付角色,自然没有承担本息偿还和纠纷处理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托在此事上几乎不占任何主动权。

而另一方面,以银行方面来说,项目由其推荐,甚至操刀主导,因承担包销,投资者也悉数为银行自身客户资源,想要独善其身也确实并非易事。

据了解,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对于“假集合”类业务的认定和操作都基本视同与普通主动管理类集合信托项目,执行基本同级别的风控标准,降低银行来源项目因自身风控缺位而导致的后期隐患,除此之外,在合同文本上对相应条款也尽可能设定得严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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