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PE比较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佚名字数统计:4647字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公司型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
主体资格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依据有限合伙协议组建,具有独立主体地位。
投资者
(股东/合伙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200人。
(2)一般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法律尚未对优先股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法》132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公司法》35条、43条对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例外规定。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适格投资人,主要有如下规范性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理解,这里的“国有企业”通常是指未依据《公司法》进行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50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制度 (1)出资方式:
应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2)出资的期限和程序: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制基金成立时股东必须实际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出资可以在2至5年内分期缴付(《公司法》第23条、27条)。
另外,股东每次出资均需验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3)减少资本出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①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
(2)出资的期限和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的出资承诺即可成立(《合伙企业法》第14条)。
    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时,合伙人可以只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当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确定合适的投资机会和所需资金数量时,投资人再根据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的要求实际出资。

(3)减少资本出资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属于法定登记事项。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相比公司减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减资,程序比较简单。
基金治理结构:
管理结构
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由于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优先股,所有的股份都是普通股,因此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最终的决策者。股东之间按出资份额或比例来分配管理权,其基础是同股同权,保护主要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公司的管理结构体现为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经理(层)的层级结构,经理(层)与公司主要体现为雇佣关系。尽管公司的管理结构已对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所分离,但出资比例较高的投资人仍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机制来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在公司制模式下,经理(层)受到的制度性约束较多,其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不足。但一些公司制基金通过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来管理,并通过管理顾问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职能被分离出去,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其投资决策可以不受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建立在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8条)
(3)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治理结构:
利润分配
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制度是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收益。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
(1)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业绩激励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1)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2)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财税[2008]159号),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相比公司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较灵活,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基金治理结构:
信息披露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董事会决议的权利(第34条),以及公司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第166条),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公司向股东披露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投资损益的义务。
一般商业公司对股东的信息披露限于简式财务报告或者是资产负债表式的披露,难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应定期披露投资组合和合伙人账户的损益情况,在至少每年一次的合伙人会议上向投资人报告基金具体的投资项目、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基金的当期回报,可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税收 (1)双重征税问题
受《公司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束,公司投资所得和股东分红双重征税。
① 公司本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基金公司的投资者需要就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者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有针对公司制基金的所得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留存收益转投资
在公司制模式下,如果留存收益不作分配而进行转投资的话,只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双重征税问题
2007年6月1日后,依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不再双重征税,仅有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总体来说,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
①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A.就税法规范而言,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B.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与税法规范有差异。
例如:
a、有的区分合伙人类型而适用不同的税率。“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天津市执行类似规定)。
b、有的不区分合伙人类型,均适用20%的所得税率。“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北京市执行类似的规定)。
②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且合伙企业非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3)留存收益转投资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经营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根据其份额享有的投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都需要按35%的税率缴税。
债务承担 公司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LP)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金权益的转让和退出限制 公司制基金的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对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不得退股,抽逃出资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需减资,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因此公司制基金的权益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和退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合法企业法》第73条),合伙协议一般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退伙一般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权益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一般不得退出。
解散清算 公司的清算,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1)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性规范相对简单:
(1)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标签PE

版权声明: 所有注明”信源:租賃視界“的图像音频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转载时须注明“来源:租賃視界”。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本站观点。报道中出现的商标属于其合法持有人。 本网站所载文章系出于非营利、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站内提供的部分文章和图片资源或是网上搜集或是由网友提供, 若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权益,敬请来信来电通知我们!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