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美国风险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二)

更新于:2018-06-05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周密金融字数统计:9735字

条款Ⅳ——投资和投资机会

1.投资概述

在无需支付费用范围内或为了必要的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根据第三节l3和本节2,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可由普通合伙人独自决定进行组合投资。

2.投资限制

a.在最初交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内,由本合伙企业投资于任何一个投资组合公司(按成本价格)的总投资不应超过总投入的l5%(在投资当日);如果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的话,投资于一个组合投资公司的资本可达总投入的25%。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15%,如经过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同意,这个比例可以达到25%。

b.在最初交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内,由本合伙企业投资于组合投资公司且在美国和加拿大之外组织和运营的总投资(按成本价格)不应超过总投入的25%(在投资当日)。

严格限定对于美加之外的项目投资不应超过总投资的25%。

C.本合伙企业不可对不动产进行直接投资。

严格限制对于不动产进行投资。

d.若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反对收购的话,则本合伙企业不寻求收购该公司。

如果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反对,则不对该公司进行收购。

e.本合伙企业不会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低于200万美金的最初投资。

限定对项目投资的最低额度为200万美金。

f.本合伙企业在执行交易后不会立即以任何约定基金中获得股票或利息,该股票或利息的成本加上本合伙企业先前从约定基金中获得的所有股票或利息的成本,应超过l000万美金(在投资当日)。除上述句子中另有规定,本合伙企业不会从任何合伙经营的投资公司处获得任何股票。

g.本合伙企业将不会获得那些主营销售或投资于石油或天然气产品的任何实体发行的股票。

限定不以任何方式获得石油或天然气类公司或项目的股票。

h.除非得到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同意,本合伙企业将不会在该收购期内获得公开交易股票的期权、购买选择权或其衍生产品。除非是为了一个现存投资组合公司股票的套期保值或币值波动而获得的该股票。

除非是为了套期保值或者得到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同意,不会去获得公开交易股票的期权及其衍生产品。

i.若在投入期(Commitment Period)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成员及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停止投入其大部分工作时间(i)投人期应到此终止,(ii)根据条款V的部分规定,若代表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除了缺席有限合伙人(Defaulting Limited Partner))总计投入的至少80%份额的有限合伙人选择在该人停职的60天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关键人投票”Key Man Vote),则本合伙企业应立即解散并结业。若(i) 已停止涉及本合伙企业的事务,而不是其死亡或残疾, 及他的法定代表均无权参加任何关键人的投票;并且(ii)任何投入期的终止不能适用于(A)任何已提名的组合投资,在该组合投资中,在有限合伙人作出选择之前,本合伙企业已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B)本合伙企业的补偿义务。

如果合伙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停止为合伙企业服务,那么代表所有有限合伙人总计投入份额的80%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表决将企业解散和结业。如果该首席执行官不是因死亡或残疾原因停止履行职责,他和他的代表无权参与是否解散结业的表决。但此前已经决定的投资协议和补偿义务还须执行下去。

j.若在投入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内,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他们各自的成员或合伙人发生了诉讼事由,则投入期可凭那些代表了所有有限合伙人中(除了缺席的有限合伙人和管理方及他们的分公司)总计投入至少51%的有限合伙人(除了缺席的有限合伙人和管理方及他们的分公司)的书面选择而终止。然而,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普通合伙人和(或)管理公司的个人终止了雇佣关系,且是该个人的行为导致了诉讼事由并使本合伙企业受到财务损失而构成了诉讼事由,则有限合伙人无权终止投入期。一旦该投入期终止,则本合伙企业根据条款V的规定解散并结业。

合伙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经所有有限合伙人投入份额超过51%的有限合伙人表决可以终止业务。但如果是普通合伙人之间,或者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之间终止了雇佣关系,且是因个人行为导致的诉讼使合伙企业受损,有限合伙人无权终止投入,也不能解散合伙企业。

k.在实施交易后不久,本合伙企业不应对在投资时为可销售股票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合伙企业对于可销售而且其后由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的总投资额(按成本价格)应超过那时投资的总投入量的15%(若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的话,可超过25%)(除了由本合伙企业在兼并、互换或其他相似的互换在本合伙企业得到时为不可销售股票的交易中得到的可销售股票)。

3.新投资基金的构建

除了第二节7和第四节4另有说明外,直到a.至少75%的投入资金已经被用来投资或要求捐赠或投入或储备为组合投资、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或组织开支的时候,或b.在投入期末尾的早期,任何管理的一方在没有得到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时,都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任职于具有相似能力的合伙投资基金公司,且该投资基金公司具有同本合伙企业大部分相同的目标(任何竞争性基金)。

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基金构建的后期不能任职于同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基金管理。

若一个竞争性基金是在上面条款a所指时间之后组建的,则直到投入期接近尾声,其只可以在所有实质性方面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和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一起进行共同投资,且在普通合伙人以良好诚信之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将投资资金在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和竞争性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该分配应向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报告)。

并不严格杜绝与竞争性基金共同投资一个项目,但必须本着对本合伙企业公平合理地参与此类共同投资。

除非该由本合伙企业进行的被法律或合同原因禁止的投资,由于现行法律或其他的原因,会对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除了这里所述的其他条款,下面任何一种都不被视为是竞争性基金:

(i)以进行联合投资为目的而组建的平行基金或一个投资机构。

(ii)根据第四节4b,联合投资基金、合伙人、成员、持股人或单独由管理方构成的受益人和他们各自的家庭或受益人的任何信托财产或产业,或所有者之中的任何个人,都是该管理方家庭的一员。

(iii)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股票的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分公司操作的一个投资基金,或

(iv)在最初交割日之时或之前存在的合伙投资基金。

如果本合伙企业因受到某些限制而不能投资某项目,可以考虑组建平行基金或另一个投资机构。本条规定了那些可以不被视为竞争性基金的情况。

4.投资机会

a.普通合伙人可随时向某些有限合伙人提供同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共同对组合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的机会;然而,普通合伙人和其分公司不应加入该联合投资,除非所有的合伙人按照他们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比例来接受参与共同投资的机会。

普通合伙人可以向部分有限合伙人提供联合投资机会,但如果不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其份额进行此项投资,则普通合伙人和其分支机构也不得加入此项投资。

任何该投资的条款,包括该联合投资的费用和附带权益,将由普通合伙人和联合投资者凭借其各自独立且绝对的处理权,逐一进行协商。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联合投资的优先权赋予某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给予某些有限合伙人优先投资权。

b.在投入期期间,若无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同意,管理方不应对与本合伙企业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类型类似的经营公司进行私自协商的股票投资,且投资额超过50万美金。

未经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管理方不得投资与本合伙企业投资的类似的项目公司,即使可以投资,投资额也不应超过50万美金。

条款V——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

a.合伙企业费用的支付。合伙企业有责任支付合伙企业所有的费用和债务,或并非由管理方以合伙企业名义的费用(总称合伙企业费用);规定管理公司对日常的业务开支负责,包括办公管理费和对雇员的补偿。

b.特定合伙企业费用。各方认为下列费用构成合伙企业费用的一些类型(有些类型在此未列出):

(i)组织费用;

(ii)与下列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保管费):

-对潜在的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s的鉴定、研究、调查(无论其是否完成)。

-证券投资的获取、追踪、管理、调整、出售或其他部署以及投资与再投资,

(iii)在证券投资时,获取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产生的费用以及从其他的顾问与专家取得建议并以合伙企业名义支付的费用;

(iv)在有关法律规定下,合伙企业办理注册、资格审查、免税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的税收与其他收费’

(v)为本合伙企业从欠款人处收款而发生的预算外费用;

(vi)为修订或废止本协议做准备而发生的费用;

(vii)支付接受保障者的保险费,保护他们因本协议或类似协议发生的、或与这些协议有关的债务;

(viii)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决策(Proceeding)的费用(包括调查和准备的费用)和与之相关的判断及结算费用;

(ix)与个人有关的合伙企业的补偿债务、捐献或退还债务,无论与费用的支付是否与合伙企业决策(Proceeding)有关;

(x)与尚未完成的交易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法律费、融资费、簿记费和咨询费),即“BROKEN DEAL EXPENSES”(在一定程度上,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特的判断决定支付的费用除外);

(xi)受第三节3A所列的限制,战略顾问委员会成员的预算外费用。

规定合伙企业应支付的费用的种类,普通合伙人有权进行实际的支出控制。

条款Ⅵ——承诺和出资

l. 出资

a.确认的合伙人在初始交割日(Initial closing)前的出资。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初始交割日前出资,形成初始交割日前需要的证券投资资金。在初始交割日,这些合伙人应根据在初始交割日之前或当天的总承诺(Aggregate Commitment),按比例出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组织费用、管理费用。

合伙人如已在初始交割日前出资,则应在初始交割日按比例支付上述三类费用。

b.在初始交割日出资。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初始交割日向合伙企业出资,出资额为下列的总和:

(i)合伙人应按比例出资:(x)依照第二节5d,以前合伙企业所做的证券投资或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的证券投资(在初始交割日仍由合伙企业拥有)发生的总费用,(y)在初始交割日之前已支付的或由此引起的组织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

(ii)第六节1b中(i)所述费用总额的附加量: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每笔出资到初始交割日的利息。

由第六节lb中(i)的出资而取得的收入,因根据普通合伙人或其隶属机构的出资作证券投资或支付功用作分配。另外,在初始交割日,有限合伙人也应按比例支付他们应付的管理费。

规定了出资额的构成必须包括一些前期费用和利息。

c.以后交割日的出资(Contributions at Subsequent Closing)。每个被确认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增加他的义务)在以后的交割日应向合伙企业支付他在该相关的交割日应徼的出资,出资额为下列的总和:

(i)合伙人应按比例出资:(x)以前合伙企业所作的任何证券投资(在该交割日仍有合伙企业拥有)发生的总费用,(y)在该交割日之前支付的或由此引起的组织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支付的比例取决于:假定该合伙人在证券投资已作出,或合伙企业费用或组织费用已支付时被确认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ii)第六节lc中(i)所述费用总额的附加量(不能当作是资本出资或减少有限合伙人剩下的义务):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每笔出资到该交割日的利息。

每个被确认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应在以后的交割日以该有限合伙人义务为基础,从剩下的义务(不包括依照第三节5b支付的数量)中出资其从初始交割日份额的管理费用的份额加上一个附加量(不能当作是资本出资或减少有限合伙人剩下的义务):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每笔出资的到该交割日的利息。到该交割日,这部分管理费应直接支付给管理公司。

规定初始交割期后加如的合伙人出资额应包括的项目,基本与初始交割日出资人应交纳的费用是一致的。

d.对先前存在的合伙人(Pre-existing Partners)的分配。合伙企业应在以前的交割日(Prior Closing)被确认为企业的合伙人中分配由第六节lc中(i)和(ii)的出资而形成的收入,这种分配应考虑到合伙人为证券投资的资金、合伙企业费用及组织费用已支付的出资与该合伙人出资得到确认并产生效果的比例份额的差异。有限合伙人在以后的交割日的出资和向先存的合伙人的分配(不包括利息),应恢复到先存的合伙人的剩余出资义务,并且能被合伙企业在承诺期间(Commitment Period)重新取得作追加的投资和以前的投资。尽管由前述规定,如果在前述的承诺期终止之前,由出资而得到的收入只有50万美元或更少,合伙企业可以持有该收入作为将来合伙企业投资或合伙企业费用.

规定了对先前存在的合伙人的分配调整。

e.付款通知书

受条款VI剩余规定的限制,普通合伙人能依照付款通知书,在必要的基础上,要求有限合伙人履行其剩余出资义务,作为证券投资的资金、组织费用及合伙企业费用。出资应用电汇可立即取款的方式在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上午上午11:00(纽约时间)前支付。每个付款通知书详细说明:

(i)金额剩余存量(the Drawdown Amount);

(ii)每个有限合伙人被要求的出资;

(iii)出资的到期日(付款期)

(iv)出资目的的简要说明

(v)出资支付到的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普通合伙人应要求付款通知书在付款日(Payment Date)前至少10天送达(包括送付款通知书的当天)。

普通合伙人在要求有限合伙人继续注入资金时,采用付款通知书的形式,规定了通知书应说明的内容。

f.普通合伙人的义务。管理方和他们各自的家庭成员及附属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所有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的10%。

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也应该出资,但比例不超过总出资额的10%。

2.剩余的出资承诺的减少(Drawdowns of Remaining Capital Commitments)

a.资本出资。根据第六节1的规定,每个合伙人同意以现金不断向合伙企业出资,直到缴清其剩余的出资义务,以美元分期付款如下:

(i)在承诺期间出资作资产组合投资。在承诺期终止之前,每个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按比例(以其剩余出资义务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合伙人剩余出资义务为基础)支付所有合伙人出资的总额中其应支付的出资作证券投资;

(ii)在承诺期之后出资作资产组合投资。在承诺期之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人出资提供资金:(A)以前的承诺;(B)作追加投资(作追加投资的资金在量上不超过出资承诺总额的l5%)。每个合伙人在受到要求时,在付款日,每个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按比例(以其剩余出资义务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合伙人剩余出资义务为基础)支付所有合伙人出资的总额中其应支付的出资实现以前的承诺或作追加的投资;

(iii)出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而不是管理费用和组织费用。无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什么时候,每个合伙人在任何付款日不断地向合伙企业支付该付款日所有合伙人出资的合伙企业费用总额中其应承担的份额。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独有的判断,决定每个合伙人应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的份额,并分配:(A)以各自作投资比例为基础,合伙人应承担的仅直接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合伙企业费用,(B)其他的合伙企业费用应以该合伙人的承诺占所有合伙人的承诺的比例为基础分配(承诺是指到该付款日为止被要求的承诺from which a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required as of such date);

(iv)出资支付管理费用。每个有限合伙人应在付款日向合伙企业出资支付依照第三节5计算出来的该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用的数量;

(v)出资支付组织费用。无论何时,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支付他应承担的组织费用的份额,组织费用的分配应以该合伙人的承诺占所有合伙人的承诺的比例为基础分配(承诺是指到该付款日为止被要求的承诺from which a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required as of such date)。

规定了补充出资的适用条款,以及补充资金的用途和额度。强调以前的承诺必须得到实践。有限合伙人有义务补充用于合伙企业费用、组织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资金额。

b.依照第六节2,一个合伙人无论如何不能被要求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超过其当时剩余的出资承诺。

3.免除条款

a. 如果普通合伙人更具有独特的判断认为特别的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或者参与证券投资的一部分)将对本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将来的证券投资或这些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的耽搁、造成巨额的开支、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重大的延期、特别的费用,对合伙企业或它的任何附属机构、任何资产组合公司、未来的资产组合投资或有限合伙人,或对合伙企业对证券投资及与该证券投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交易的投资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或对合伙企业完成被提议的投资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普通合伙人可以拒绝接纳该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或者拒绝其参与证券投资中有问题的一部分)。

普通合伙人如果能够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认为某些有限合伙人因上述理由不适合介入某些投资项目,可以拒绝接纳这些有限合伙人作为该项目投资人。这不影响这些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他项目的投资。

b. 如果特别的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或者参与证券投资的一部分)会违反任何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或规章制度,普通合伙人应拒绝接纳该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贤(或者拒绝其参与证券投资的一部分)。

普通合伙人可以因为某些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违反有关法律或规章制度而拒绝这些有限合伙人参与该项投资。

c. 如果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包括向从事商业的合伙企业或其他流动实体(flow-through entity)的投资,普通合伙人应拒绝接纳一个委托办理免税的(Requesting Tax-Exampt)有限合伙人参与该项投资。

此规定涉及到美国相关税法的要求。

d. 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拒绝接纳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因该有限合伙人未出资而导致的资金不足,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立的判断,可采用下述方式融资:

i) 促使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借钱

ii) 要求参与的有限合伙人关干该证券投资作附加的出资(规定一个参与的有限合伙人的附加出资不超过作为该证券投资的初始drawdown amount的20%);

iii) 增加自己的出资;

iv) 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其他公平的方式;

因为拒绝某些有限合伙人投资某项目而造成资金不足,可以采取上述的融资方式。

如果普通合伙人或任何附属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该资金应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上2%计算利息,规定绝不能使收取的利率超过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最大值。依照第六节3借款花费的成本应被视作合伙企业费用。作为拒绝接纳的结果,遭到拒绝接纳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减少剩余的出资的承诺。普通合伙人可以发布新的号召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其剩余的承诺范围内出资。

如果是普通合伙人或其附属机构提供此项资金,应加付2%利息,但不能超过法律容许范围,该借款的成本作诶合伙企业费用。

f. 尽管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遭到拒绝接纳参与证券投资,该有限合伙人不应当支付与该证券投资有关的出资份额,也无权分享与该证券投资有关的分配或税收分配(所有这些只能在其他合伙人中分配)。

被拒绝参与某项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该项出资,也不分享该项出资的收益。

4. 有限合伙人的不履约

a.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同意支付被要求的出资和支付依照条款Ⅵ和第九节2被要求的数量,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履行会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伤害,同意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相应地,每个合伙人同意除向合伙企业作其他有用的补救外,该合伙人将丧失: (i)50%的资本账户余额(此金额将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ii)不履约之前实现的投资收人的分配权;

(iii)参与合伙企业将来任何投资的权利;

(iv)表决权。

这些惩罚可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特的判断而放弃。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会造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对不履约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普通合伙人作出上述四项严厉惩罚.

b.普通合伙人采取的行动。针对不履约的发生,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独自的判断采取与该不履约造成伤害相适应的行动,包括:

(i)要求未违约的合伙人作额外的出资(规定未违约的合伙人作额外出的数量不超过与不履约有关的减少的金额Drawdown Account的20%); (ii)获取其他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独自的判断,包括现有的合伙人)的同意以非合伙企业成员的身份做投资;

(iii)增加自己的出资

(iv)促使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借钱;

(V)向合伙企业预付自己的资金(或促使附属机构预付资金)。

如果普通合伙人或其附属机构向合伙企业预付资金,该资金应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上2%计算利息,规定绝不能使收取的利率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值。依照第六节4b借款花费的成本应向不履约的合伙人收取.

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采取上述三项行动以补充因某些有限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资金缺口,并规定向普通合伙人借款时的利息,以及借款的费用成本应该由不履约的合伙人承担.

c.附加的减少剩余出资承诺通知书(Additional Drawdown Notices) 如果依照第六节4b中(i)所述的不履约引起附加的资本出资,普通合伙人应向未违约合伙人递送与第六节lb一致的附加的付款通知书,合伙人被要求的附加的资本出资应增加与第六节2a的出资有关的一致的数量的金额(未考虑剩余的出资承诺和不履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规定没有有限合伙人能被要求依照第六节4C增加的附加出资超过其剩余的出资或超过第六节4b中(i)所列的数量。

要求其他有限合伙人补充资金缺口时,也应采用类似出资承诺通知书的形式,对每个有限合伙人补充出资数量作出规定.

d.不受限制的补偿。第六节4提到的权利和补偿不应受到其他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在本协议或法律或公平可得到任何其他权利的限制,而应附加在它们之上。另外,除非任何不履约合伙人依照第六节4a的剩余出资义务减少到零,合伙人不履约的结果不应减少该合伙人的在该不履约之后的出资责任。

对于此类增资不会影响合伙人的其他权利,除非已作出该未履约合伙人永久出局的决定,其以后的出资责任仍被保留.

第七节

条款Ⅶ——分配、资本账户

1. 分配-----一般原则

a.一般规定。除非条款Ⅶ的另外规定,合伙人无权从合伙企业撤资和取得其出资的分配和回报。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分配给合伙企业有利息档案的持有者,他们是由普通合伙人授权并决定在一定日期享有这些分配权。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在一定的日期分配合伙企业收益.

b.以可交易有价证券进行的分配。(i)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只能分配现金,或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分配可交易有价证券。由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组成的分配,在可以实行的程度上,每个合伙人收到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比例受以下(iii)规定的制约。清算分配可包括任何资产,如不可交易有价证券。

一般只分配现金收益,在合伙企业终止时,清算应包括所有资产.如果普通合伙人作出在此之前分配可交易有价证券作为收益,则需要遵守(iii)规定.

(ii)尽管和这里的规定不一致,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与证券投资或证券 投资的一部分有关的以现金进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给每个合伙人以公平的(根据普通合伙人独有的判断)实物偿付的选择。

分配收益时也可以公平地兑换为实物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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