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汇资函字第247号-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

更新于:2014-12-27  星期六已有 人阅读 信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字数统计:6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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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

[1996]汇资函字第247号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你会来函《关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结售汇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再次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请通知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业务特点,我局同意将其融资租赁业务资本项下部分的外汇管理视为外债转贷款管理。

二、根据汇资便字[1996]05号文,为简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及对外还本付息手续,改善从事租赁业的外商在华投资环境,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实行逐月定期登记、报送报表制;还本付息实行一个月内核准有效制。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应自觉遵守外汇、外债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全面、真实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签约表和外债情况变动反馈表。一俟我局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将取消上述资格。

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应按外债转贷款管理办法收取外汇租金;需收取人民币租金或购汇对外偿付外债时,须事先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批或核准。

四、为保证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降低筹资成本,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视需要开立租赁业务外汇专业账号;其收入仅限于所收外汇租金,支出仅限于:

1.从境外购置租赁合同指定用途的租赁设备,可周转使用,但不得转换成人民币使用;

2.对外还本付息,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五、承租人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0天内持租赁合同正本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手续;向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应首先使用现汇账号中的外汇;无外汇来源,需购汇付租时,须事先经外汇局核准。

19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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