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后有关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推出将加快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推广,同时PPP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环境。财政部发布的《2015年采购工作要点》中也提出,在大力推进购买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力推将PPP项目纳入采购管理工作。随着PPP模式在经济发展中走上新台阶,融资租赁企业将面临众多选择机会。
融资租赁运用于PPP项目仍处探索阶段
随着PPP模式在的不断发展,其类型也逐渐丰富起来。除常见的BT、BOT等形式外,融资租赁与PPP的结合一直被业内看好。在4月24日于成都举行的“2015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活动中,首次将PPP项目与传统分类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项目并列推介。本次活动四川省共包装策划推出PPP项目182个,总投资额达5470亿元。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CEO李思明此前表示,PPP公私合营项目要做好风险架构,保证在采购服务的现金稳定流入和项目公司的持续运营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企业有新的市场机会。
虽然PPP的热度一直在增加,然而在,将融资租赁运用在PPP项目中的实践并不多,这一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财经大学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姚东旻博士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基础建设的资金压力;设备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购置成本较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售后回租方式,即购买“有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并回租,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相关企业的财务状况。
合理合法将融资租赁运用于PPP项目
在一段时间内,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建造基础设施来提供公共服务,弥补了财政资金不足的短板。去年国务院发布43号文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后,此类项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在寻找新的突破口。该如何合理合法地采用融资租赁形式运行PPP项目呢?
由于43号文规定“不得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也就是说,不能直接为私人部门借款提供担保。姚东旻分析说,43号文其实为PPP项目留了一些余地,即虽然不能直接为私人部门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向银行贷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活动。因此,采用融资租赁模式时,应该先成立一家SPV公司,这种SPV公司并不暴露在市场风险下。在PPP项目开始之前,SPV公司先与私人部门(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此时,SPV公司相当于承租人,私人部门相当于出租人。根据PPP模式的捆绑特征,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签订合同之后,就进入了建造阶段,由私人部门去建造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使用阶段,SPV公司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并且还负责维护基础设施,而公共部门则给予SPV公司适当的补贴,并定期向私人部门支付统一的融资租赁租金。当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基础设施归部门所有。
融资租赁结合PPP项目风险需关注
实际上,融资租赁行业在开拓PPP领域也作了一些有益尝试。2014年7月,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新津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轨道及设备,引入省外金融机构融资2.8亿元;同年11月,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了2.5亿元道路管网融资租赁业务。姚东旻认为,PPP模式下的融资租赁是一个多赢选择,部门得到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私人部门获得了足以弥补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租金;银行获得了贷款利息收入;公众可以尽快享受到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姚东旻同时表示,融资租赁结合PPP的业务项目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首先,虽然理论上融资租赁将基础设施的建造风险转移给了私人部门,但实际上将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并不容易实现。一旦私人部门失败了,会承担最后的项目失败风险。在建造阶段,如果私人部门失败了,那么就必须出面处理无法偿还的银行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的债务。其次,融资租赁可能导致国民收入与生产核算账户出现问题。一般来讲,当一项资产与所有权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都归某一方时,该方会将这项资产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所以在普通的融资租赁中,只有承租方会将所租赁的设备记入“资产”项。然而,PPP项目下的融资租赁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独立衡量其是否暴露在了PPP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之下,那么有可能都将基础设施记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或都不记入。这种行为对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任意一方来讲,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但对测量整个经济的国民收入与生产核算账户来讲,就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通过协商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