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已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征求意见。该条例一旦实施,将是国务院层面首次针对信托机构出台的法规,国务院祭出最严信托新法:低评级公司禁做集合业务。
早在去年,证券时报记者就获悉,银监会正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机构行政法规,力图将银监部门的信托机构规章升级至国务院层面。
业内人士对于新政寄予厚望,这是因为,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信托机构组织和管理具体办法虽仅为行政法规,但是根据信托法的授权,效力等同于法律。
如果说银监会去年下发的“99号文”是史上最严的信托监管政策,那么《条例》将成为贯彻最严监管政策的一部法规。《条例》一方面将信托配套的相关制度建设上升到法规层面,另一方面则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监管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实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还得追溯到8年前。2007年,银监会公布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成为信托公司展业的主要监管政策。
而《条例》的出台除了将上述的“新两规”上升为法规的效力层级,还融合了近两年银监会提出的“八项机制”,将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分类经营机制,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和信托行业稳定机制。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信托业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分类监管分类经营将加速行业整合,进一步加强行业优胜劣汰,有利于整个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条例》也在信托公司终止、重组安排等方面有所规定,这也预示着未来行业可能逐步理顺进入和推出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类经营范畴中,成长类信托公司将不能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而传统的通道类业务如今又受到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引导而收缩,这意味着此类信托公司未来的生存空间堪忧。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3.98万亿元,信托业俨然已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
然而,相关的信托配套制度缺失一直是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譬如,有关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公益信托等制度Ω直缺位。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关于信托机构的组织管理办法,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对滞后。《条例》的出台将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那么,《条例》主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对于信托公司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小编为你一一梳理。
1.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门槛由此前的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2.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实行并表管理。
3. 分类经营的具体体现,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不同业务范围。成长类信托不能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这就打破了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经营范围与评级挂钩,最低评级一类基本只能开展单一业务。不过新评级办法尚未出台。
4. 监管指标: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指标,包括杠杆率指标、集中度指标,这都是前所未有的。
5. 关于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