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涉税事项行政审批带来的法律风险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华税律师事务所作者:赵琳 王强字数统计:5666字

编者按:2001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根据该文指导意见和精神,国务院于2002年至2012年先后发布了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入到2013年,行政审批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自2013年至2015年6月,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涉税事项的行政审批引来一片片的叫好,但作为专业的税务律师,我们仍然要在重重利好预期中,提醒您注意:取消和调整涉税事项的行政审批实实在在已经加重了纳税人的法律风险,要特别加以防范。

在以往的行政审批方式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具备条件及申请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均进行实质审查。审查通过的,给予行政审批。尽管行政审批阻碍了纳税人的办事效率,可能损害纳税人权益,并存在滋生腐败等问题,但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确实起到了为企业把关的作用。即便经审批后,企业获得审批在实质和程序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已经确认了企业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出现问题,税务机关难逃其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取消行政审批程序以后,更多的事项依靠纳税人自主备案、自主处理,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查处,相反,纳税人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们的经验,纳税人在享受取消审批政策福利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实质上不符合享受税收待遇条件的风险

在审批模式下,若纳税人实质上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予审批,纳税人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待。若税务机关执法失误,批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待,则日后一旦经查处认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待有误,只要纳税人审批时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便可以主张少缴税款系因税务机关责任,免除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相反,在非审批模式下,由于税务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便加大了纳税人在主张少缴税款系由于税务机关责任的障碍。纳税人遭受滞纳金、罚款等损失的可能性大增。

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分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该项认定审核已被取消,因此,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作备案并提交资料从而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权利。一旦事后发现企业实质上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除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还可能需要缴纳滞纳税款的滞纳金,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二、未履行相应程序的风险

取消行政审批,并不等同于纳税人无需履行相应的程序。以往,纳税人对于未取得审批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非常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对相应税收待遇的享有,往往同样规定了备案、自行申报等特定程序。但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容易产生误解,忽视法定程序的履行。一旦纳税人出现这样的失误,则极有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为例。《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由于“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已被取消,因此,非居民企业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并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反,若未履行备案程序,则在交易完成后便无法再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企业可能反而因此遭受税收损失。

三、提交材料不合规的风险

纳税人申请享受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税收优惠待遇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证明自身符合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税务机关经审核后批准适用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权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审核环节否定了纳税人的申请,纳税人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当税收优惠的行政审批被取消后,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税收优惠适用的备案,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以虚假资料进行的备案,则如果税务机关事后以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等形式发现的,则纳税人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并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但存在不齐全的问题将如何处理呢?在审批模式下,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审查批准。也即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完善了其审批程序。但在非审批制模式下,纳税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指导。在税务机关的时候检查中,一旦发现纳税人的备案程序存在瑕疵,则可能取消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使得纳税人遭受税款损失。

小结

一些涉税事项的办理被取消行政审批后确实可以提高办税的效率,对纳税人具有有利的影响。这在给予纳税人更多的自主性的同时,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伴随这更大的风险。我们在此建议纳税人在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时更加谨慎,自主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严格审查,必要时寻求税务律师的协助,以避免承担过重的法律风险。

附:近三年涉税事项行政审批取消与调整情况汇总

我们总结了2013年至2015年6月期间,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主要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的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资格审批、纳税人主体地位认定审批、发票印制与使用审批以及纳税申报方式审批等。具体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实施机关由总局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4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居民企业审批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实施机关由总局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5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取消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取消

7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取消

8

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取消

9

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10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取消

11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取消

12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取消

13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取消

14

收入全额归属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税务总局关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取消

15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取消

16

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取消

17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取消

18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取消

1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

2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取消

2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3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取消

24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取消

25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取消

26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

27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28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29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

30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取消

31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

3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取消

33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取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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