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设立指引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齐精智 金融法视界字数统计:943字

作者: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为方便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人依法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现依据《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设立指引。

一、(定义)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

二、(法律特征)

1、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特征比较显著,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本身的“人格”完全被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吸收,基金财产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借助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来进行和完成。

2、契约型私募基金基本上是以信托契约的形式成立的基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并按照投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享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以此为依据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他对对基金财产进行不同的管理和运作,以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三、(法律依据)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有限合伙以及契约型。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契约性私募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依法应当首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信托法》。

五、(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操作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无需工商注册,简化了基金设立及变更过程中繁琐的工商登记手续,具有操作便利的优势。

六、 (契约型私募基金组织架构)

合格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法及合同规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七、(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

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信托关系,基金财产具有高度独立性

标签

版权声明: 所有注明”信源:租賃視界“的图像音频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转载时须注明“来源:租賃視界”。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本站观点。报道中出现的商标属于其合法持有人。 本网站所载文章系出于非营利、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站内提供的部分文章和图片资源或是网上搜集或是由网友提供, 若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权益,敬请来信来电通知我们!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