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专业解读天弘基金增资纠纷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佚名字数统计:3118字

去年,横空出世的余额宝让名不见经传的天弘基金成为最大黑马。但近日,天弘基金内部,股东蚂蚁金服针对另一股东内蒙君正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已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事件背景

增资扩股前,天弘基金股东是:天津信托、内蒙君正、芜湖高新投资分别持有天弘基金48%、36%、16%股份。

增资扩股后,蚂蚁金服以11.8亿元出资控股天弘基金51%股权,天弘基金原三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为16.8%、15.6%、5.6%,天弘基金管理层及员工将持有天弘11%股权。

由于天弘基金股东之一的天津信托是国有企业,因此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国资委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在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并书面批复同意。

在天津市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基础上,2014年1月20日,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及天弘基金的其他股东天津信托、芜湖高新及四家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共同签署了正式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共同约定由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及四家员工持股主体分别对天弘基金进行增资。

在包括内蒙君正的所有各方正式签署增资认购协议后,天弘基金于2014年2月向证监会递交了股东变更的申请,并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

至此,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完全具备。2014年6月,天弘基金向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和四家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发出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通知书》,告知《增资与认购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并提供了天弘基金接受投资价款的付款账户信息,要求各增资方缴纳出资。

截止2014年6月27日,蚂蚁金服及天弘基金的四家员工持股法人主体分别向天弘基金全额缴纳了增资款,已完整履行协议约定,并取得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

但内蒙君正在收到天弘基金的书面通知后,并未按《增资与认购协议》约定向天弘基金缴纳任何出资额,反而于6月底去函天弘基金,以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天弘基金及相关各方停止增资扩股。

由于内蒙君正尚未缴纳出资款,天弘基金股东变更信息也至今未在工商部门更新完成。

仲裁请求

蚂蚁金服已于近日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针对内蒙君正拒不履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的问题,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内蒙君正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0,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782,049.50元)。

2.裁决在内蒙君正全额缴纳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的出资额之前依法限制内蒙君正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3.裁决确认蚂蚁金服已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依法持有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

4.裁决内蒙君正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的约定,配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将蚂蚁金服登记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的股东。

5.裁决如果内蒙君正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解除内蒙君正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6.裁决内蒙君正赔偿蚂蚁金服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7.由内蒙君正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解析

内蒙君正的出资义务

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审批,“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必备申报文件。显然,天弘基金已经就增资扩股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内蒙君正作为增资一方股东,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

内蒙君正可能承担的责任

1、应当足额向天弘基金缴纳出资(仲裁请求事项1)。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仲裁请求事项无)。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能否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仲裁请求事项2)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本案中,蚂蚁金服直接以股东名义提起此项请求,恐难得到支持。

4、能否解除内蒙君正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仲裁请求事项5)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解除“增资权”及“增资资格”,并无直接法律约制。参照上述规定,即便要解除,也需“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本案中,蚂蚁金服直接以股东名义提起此项请求,恐难得到支持。

蚂蚁金服的权利

能否直接主张持有天弘基金51%的股权?(仲裁请求事项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主要应审查“资合性”和“人合性”。首先,此次天弘基金增资扩股已经取得了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完成了“人合性”的审查;其次,作为此次增资扩股引入的新股东,蚂蚁金服已经如约缴纳出资,其股东资格的“资合性”也应无误。

另据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36号)载明“核准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出资26230万元,持有你公司51%的股权”。

鉴于蚂蚁金服在协议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已向天弘基金缴纳了全额增资款,已完整履行协议约定,并取得了《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据此,我们认为,蚂蚁金服有权主张持有天弘基金51%的股权,并有权要求相关方协助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内蒙君正的回应

针对蚂蚁金服的控诉,内蒙君正发布公告作出解释:

1、天弘基金的未分配利润归属存在争议。内蒙君正认为,应按原有的股东结构,即以其36%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

2、内蒙君正称,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已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内蒙君正经咨询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资部门的书面文件。

3、内蒙君正认为天弘基金现有股东结构没有变化,天弘基金及全体股东立场一致,蚂蚁金服不应单独对内蒙君正提出仲裁申请。

正所谓生意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场纷争最终鹿死谁手,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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