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从业者都会关心一个问题,私募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因为,一旦构成非法集资,后果往往会比较严重。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最主要的责任是体现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
(1)行政责任
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行政责任在《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所规定,主要是对未构成刑事责任,但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监管。
《办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了以下行为:
开展的业务超出核准经营范围;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承诺保底收益和最低收益;
未按基金设立方案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等使用资金。
……
以上情形均为非法集资的构成条件之一,监管部门之所以禁止是因为非法集资问题较为敏感,以此《办法》防患于未然。PE机构一旦被查出有以上情形,相应监管部门便可采取约谈、责令改正甚至停业整顿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2)刑事责任
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刑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与PE相关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如何避免涉嫌上述二罪,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主要注意遵循以下几点:
1)依法成立:依法完成金融办的审批、工商部门登记并且按要求完成备案;
2)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何界定特定对象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有几点必须做到:①投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即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资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募资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50人。②审查投资人是否存在用借贷或者他人委托的资金投资的情况,可通过要求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确认。③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具体表现为对单个投资人的最低投资数额进行限制,如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3)非公开宣传。不得以广告宣传,为了合法且兼顾效率,在严格遵守其他几点的前提下,可通过小范围(参加人数不超过投资人数上限)推荐会的形式路演,随后筛选特定投资者或与个别投资者面谈。
4)不承诺保底收益或最低收益。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另外其形式也不限于货币,承诺给予固定的实物、股权等也可被认为承诺固定收益。
5)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如果出现基金募集后被用于挥霍导致无法返还、抽逃募资款、转移募资款、携带募资款藏匿、伪造投资失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都将会涉嫌集资诈骗。
从以上可见,PE涉嫌“非法集资”情形,通常体现为有关募集的法律条款的设计缺陷或者募集机构不规范地操作资金,上述情形在基金设立、运作中可通过规范的法律服务有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