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违约乱象如何收场

更新于:2018-11-05  星期一已有 人阅读 信源:人民通讯网字数统计:2533字

地方隐性债务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隐性债务的主要载体是融资平台公司。纵观平台公司不断翻新的融资手段,融资租赁成为一种“备受热捧”的新通道。近期,网上爆出一些平台公司融资租赁违约的事件。扑朔迷离,难辨是非。如何拨开迷雾,从金融、法律、财政等角度直击事件本质?融资租赁乱象又该如何收场?本文试作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是什么?

所谓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请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行为。它以出租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标的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融资租赁操作模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转租赁等多种,其中售后回租模式在使用最为广泛。售后回租是指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人首先将标的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与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将标的物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在还完所有应付租金后重新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由于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融资租赁比银行贷款更灵活简便,属于表外融资的非标产品。因此,正常的融资租赁应该为“真融资、真租赁”。

二、融资租赁水有多深?

近年来,受平台公司融资冲动、租赁公司利益驱动和监管环境较为宽松的影响,融资租赁成为融资新宠,异化为平台公司违规举债的方式之一。据统计,融资平台类业务占融资租赁业务种类的50%以上,而售后回租业务占融资租赁业务的80%以上,以售后回租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向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功能被发挥到了极致,偏离了融资租赁“融资融物、支持实体”的本源,成为“真融资、假租赁”。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租赁标的“乱”。租赁标的物不是能带来收益的生产型设备,甚至并非资金使用人的自有设备,而是医院、学校设备,以及道路、管网甚至桥梁等公益性资产。而且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所有权变更或交付,仅存在出租人和承租人资金往来行为,与资金借贷并无两样。

二是融资主体“乱”。租赁合同的融资主体,除平台公司外,还包括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且医院、学校等单位只是合同的受托方与担保方,并不使用资金,实际上充当了平台公司融资的“白手套”。

三是收费标准“乱”。租赁成本(收费)通常主要由租赁费率、手续费、押金三个部分组成,除租赁利率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较大外,手续费和押金也缺乏相对统一和明确的标准,综合成本普遍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数倍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

四是资金使用“乱”。不少融资租赁资金并非用于生产经营项目,而是用于纯公益性的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无法产生现金流和经营利润,只能依赖财政资金“补窟窿”,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加剧了融资租赁信用风险与地方债务风险。

五是利益纠葛“乱”。融资租赁涉及平台公司、租赁公司、地方、中介方、项目方、担保方等,利益错综复杂,信息极不透明,黑箱操作不少。不少“中介”从中“提篮子”,依托通道方赚取高额手续费。

六是风险管控“乱”。部分租赁公司偏离正常租赁业务轨道,青睐平台公司业务,认为平台公司背靠,抱有“平台公司大而不倒、不会破产、财政肯定兜底”的幻想,用企业风险绑架信用。除股东注资、自身经营收入外,租赁公司自有资金也并不充裕,多数使用短期融资券、银行贷款等“以贷养贷”,相互嵌套,层层逐利,造成风险击鼓传花。

诸多融资租赁乱象,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地方债务风险防控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是充当“资金来源”为平台公司“加杠杆”。租赁公司违规为地方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因不计入银行授信额度,理论上可以实现平台公司自身可利用资金的最大化,大大增加了平台公司财务杠杆。其次是充当“融资通道”为银行规避监管。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相结合,充当了银行信贷资金通道,帮助银行规避了信贷规模监管,导致监管不足或监管真空。再次是违规融资行为引发法律纠纷。随着近期对地方债务的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平台公司剥离信用与“刚兑承诺”,退出违规融资租赁业务意愿强烈,引发了平台公司与租赁公司之间接连不断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

三、融资租赁乱象如何收场?

平台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举债,“一个巴掌拍不响”。一方面,平台公司举债有需求、有冲动,不顾高成本、高风险,偏向于选择门槛低、来钱快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租赁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火中取栗,甚至诱导和协助平台公司违规融资,设套挖坑、绑架信用,这与明火执仗、打家劫舍几乎没有差别,同样难辞其咎。实际上,平台公司债务并不等于债务,平台公司违约并不等于违约。而且根据风险收益权衡原则,融资租赁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设定高额成本的“类贷款”融资租赁行为风险更大,租赁公司本应就做好损失准备。

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类融资租赁也已经有明确规定:

1、法律关系限定在租赁行为涉及的特定主体,其他无关主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租赁合同,如当事主体为租赁公司与平台公司或医院、学校等单位,其中并未涉及地方,地方并不是租赁行为的参与者和当事方。且平台公司项目既包括公益性项目也包括经营性项目,如果涉及经营性项目或未被确认为债务,则与更无关系,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地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借钱的人不还,不能随意“赖”。

2、以“真融资、假租赁”名义变相发放贷款,属于违规融资行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确认为无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从而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属违规融资租赁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可以确认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租赁合同属于民间借贷,所以也应有效。即便这样,双方也可采取谈判、甚至上诉等手段,使利率回归正常水平。

3、租赁公司无贷款资质而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规经营行为,应接受相应处罚。一些租赁公司没有贷款资质,但是以融资租赁名义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破坏现行金融管理秩序,理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多次超过经营范围放贷且数额巨大,很可能触及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4、融资成本奇高,“背后的故事”值得反腐精英来挖掘。租赁公司和平台公司的融资租赁行为所涉利益复杂,融资成本高得离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则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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