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划转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中税网作者:郑娟字数统计:1497字

前言:资产划转,从历史上是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资产调配。近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日益增长,兼并重组等,涉及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的企业之间也出现了资产划转的形式。

第一点:把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政策的实质

1.“划转”只能是无偿的

财税[2012]4号文件事实上是延续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精神,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那么,存在“划转”不是无偿的情况吗?如果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则属于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由房屋、土地承受方缴纳契税。所以,“划转”只能是无偿的。

2.“划转”不是赠与行为

资产划转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而免征契税中所称的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赠与的承受方取得了经济利益。

3.“划转”不是买卖

资产划转是股东权益的转移,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而契税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或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划转”不是投资行为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资产划转与资产投资的重要区别在于:资产划转,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免征契税是合理的。而资产投资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资本增值,转出了资产,换回了股权。如果是投资行为,承受方承受土地房屋,在未来将向转让方支付相关的经济利益,理应属于《契税暂行条例》的征税范围。

第二点: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划转,目前《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规定,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应当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的结果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否则,不能确认为资产划转,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也就是说,把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的条件,必须把握如下两点:

(1)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

(2)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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