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非标和同业非标政策总结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金融监管作者:孙海波字数统计:3481字

一.非标相关政策汇总

(尽管非标名词正是提出2013年8号文,但是其政策由来可以一直追溯到2010年银信合作的新规)

文号

日期

法规名

银监发[2014]35号

2014-07-14

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178号

2014-07-01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2014-05-20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2014-05-20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99号

2014-04-08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督的指导意见

银监合[2014]11号

2014-04-18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175号

2013-06-21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2013-03-29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76号

2011-07-05

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银监发[2011]91号

2011-09-30

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1]7号

2011-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2010-08-12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名

核心点

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140]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将同业业务规范(尤其是非标买入返售业务以及资本计提和会计处理规范)和同业杠杆控制结合在一起,明确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概念。首次明确了同业投资非标的制度规范,所以也可以说是制度上肯定了同业投资非标的合法性。但同时约束同业非标的监管指标绕道。禁止买入返售非标,同业投资非标禁止第三方担保。且对出表进行了严格限制。

140号文虽然同一天发出,但基本和规格明显低于127号文,重点是对同业业务的治理进行了规范,首次明确同业专营的具体概念:授信总行,同业业务从定价、风险管理和人事等都上收专营部门;线上所有同业业务收归专营部门;线下同业业务操作性可以分支行办理。注意这里的“同业业务”定义明显比127号文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业务更广。

银监合[2014]11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首次对同业非标设定资质限制: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

2. 首次对同业非标设定比例限制: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3.同业非标和理财非标合并计算: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首体同业非标类似“解包还原”的表述: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在严格投资风险审查与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投资基础资产标的性质及监管要求,准确计量风险,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5.同业非标和理财非标也首次排除高风险交易所私募债(未给出“高风险”定义)

银监办发[2014]99号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督的指导意见

1.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意味着标准化资金池暂不受印象,出发点在于治理影子银行)

银监办发[2014]39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监管法规首次明确提及并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对于非标债权理财,强调穿透到最后一层非标准债权资产来核算8号文的监管指标(4%, 35%);目前上海对同业非标没有规定。

  • 会计规范上,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按照真实穿透原则,以实际风险承担和管理主体为据,解包还原理财产品投资标的,进行表内核算。(总体上标准化债券的投资如果通过基金或资管(作为管理主体)可以不解包还原纳入表内,但如果投向非标一定要解包还原,不论是什么样的通道)

国办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主要是将银监会对银行理财的非标监管政策上升到国务院文件层面,逐渐向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延伸,这在后面证监会和信托的99号文都得以体现。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二、非标由来

名义出表的动力在监管套利

- 资本充足率

- 信贷额度

- 存贷比

- 单一企业贷款集中度

- 内部风控审核流程

真实出表:规范的信贷资产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名义出表的2大工具:理财非标和同业非标

  • 对于银信合作的乱象,银监会于2010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要求银行将之前所有银信合作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并限定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30%上限;明令禁止通道类业务;整体出售原则

  • 8号文之前监管思路都集中在规范出表,银监发[2010]102号也明确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 针对银行为规避银信理财限制自行设计信托收益权转让,银监会2011年明确不得脱离信托公司设计信托收益权转让来规避72号文;

  • 2011年中的监管会议:明确理财资金禁止投向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显著性行业;但事实上很多仍然通过‘通道’投资于上述领域。

三、非标救赎

**非标定义: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

1.  8号文就3项新内容:双比例控制;对单独建账规定更细化处罚更严格(之前只是禁止多对多的资产池业务,单独建账和单独管理2011年已明确要求);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

2.  对定义中的“银行间”和“交易所”理解:法规起草人可能并未意识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产品和交易的复杂性。而银行间市场也没有统一定义;具有一定模糊性的包括: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存放同业,转贴现等,致使后续又有很多关于非标的窗口指导或澄清;

**非标救赎手法(127号文之前):

1. PPN(银行间私募债);代持;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同业非标转移(应收账款\买入返售)

2. 上市银行在沪深交易所拥有债券交易席位,可以直接购买私募债;而最近获得银监会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银行,同样可以直接认购;其他银行需要找信托、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加通道(对于银行单独对接中小企业私募债,无论是上述途径的哪一种都有个问题,即不会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因为私募债只能在初始认购者之间流通。但如果专项对接,就意味着无法流通。是否仍然满足“非标”定义值得怀疑)

**非标救赎手法(127号文之后):

3.针对127号文进行的创新手法,基本围绕着127号文措辞进行漏洞挖掘,比如“买入转售模式”,,受益权T+D,“远期买断协议”(出资行委托信托公司成立单一信托计划,投资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项目行则与信托公司—而非出资行—签订资管计划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认定项目行与信托签署远期受让协议,不属于《担保法》中显性或隐性担保的范畴,因此不违反127号文相关规定。

4. 最终央行如何运用法规中的漏洞修补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督察和猫鼠游戏有待观察

四、基于信托受益权的同业非标救赎举例(127号文之后难以为继)

五、127号文和140号文对非标业务监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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