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印发《关于服务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促进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更新于:2021-12-02  星期四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3020字

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点摘录如下:

发挥融资租赁服务新区建设发展功能

  (三)服务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大规模开发建设,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新区融资租赁机构为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和医院等疏解单位,在新设备引入、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提供租赁服务。鼓励采用直接租赁方式,参与新区及三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大型PPP项目、公共服务和片区项目开发。鼓励开展工程机械、施工车辆等租赁业务,支持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四)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租赁。在新区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项目库,服务新区“双碳”目标。鼓励以融资租赁等方式,在新区大力开展绿色建筑推广、新能源项目开发、绿色交通出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等,探索以林木等生物性资产为租赁物开展租赁业务。

  (五)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建设,开展跨境租赁。重点发展航空、船舶、高端设备等特色租赁业务,允许注册在雄安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物流实际需要,开展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保税流转+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积极发展离岸租赁业务,探索跨境融资性售后回租、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等模式。建立统一窗口的审批办理通道,为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租赁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降低出口租赁保险费率。对注册在新区的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租赁业务,新区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六)服务科技创新,开展投租联动。推动雄安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开展“创投+租赁”业务,在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优化,为新区科技型企业和三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租赁债权、股权融资和投后管理等综合服务。探索金融租赁机构在新区设立专业子公司,适当放宽股东限制,设定专门监管指标,开展科技型企业投租联动业务。

  (七)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探索无形资产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相结合,在智能城市、数字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制造、新零售等方面,服务新区数字经济发展。探索以数据、软件、技术、专利等数字资产、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业务创新。

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支持力度

  (八)建立区块链+融资租赁项目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融资租赁项目平台,用于统计、分析和监管新区范围内各类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包括政府、医院、学校、企业等,在设备引入、工程建设、公共交通、绿色能源等各领域的融资租赁需求,动态更新需求信息。发挥新区市场空间优势,支持项目平台对注册在新区的融资租赁机构给予业务帮助。

  (九)积极引进专业化融资租赁经营主体。支持各类出资主体在雄安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按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十)积极吸引融资租赁专业人才。按照新区人才政策,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及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区融资租赁机构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根据所在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人才奖励、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新区银行、保险、基金等针对融资租赁项目特点,优化授信标准,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增强监管的创新容错性。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渠道。

  (十二)提高跨境资金便利化程度。支持租赁机构申请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允许跨境租赁业务收取境外承租人、担保人或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及保证金。探索推进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支持注册在新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及债务资金意愿结汇。探索研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建立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十三)打造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雄安商务服务中心”等地打造集中的租赁业功能区域,积极吸引外优质融资租赁机构入驻,加快建设政策完备、服务优良、要素集聚、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推进融资租赁业监管、财税、外汇管理、投融资、海关、司法和专业服务等方面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设立专业化服务团队。建立融资租赁机构专业服务团队,为租赁机构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运营、信息、政策落地等全流程的业务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联合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机构设立协调小组。协助解决租赁机构业务运营过程中所遇到实际问题。

  (十五)推动金融科技为行业赋能。围绕雄安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信息技术,为融资租赁行业赋能,推动前沿技术成果在新区最先落地运用。鼓励新区融资租赁机构申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监管沙盒”)项目,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强化风险识别,提升经营效率,加强资金监管,促进模式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十六)研究设立租赁资产交易流转平台及租赁物处置平台。组织租赁机构,研究推动“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流转平台”设立,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租赁资产登记、协议转让、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等提供服务,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联合行业组织研究推动“二手租赁物处置交易平台”设立,提升租赁物处置能力。

  (十七)优化税务及法律服务环境。落实国家有关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等各项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为7个工作日以内。探索研究新区金融法庭,专业化审理涉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鼓励选择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发挥商事仲裁高效快捷优势,提高租赁业务纠纷解决效率。完善行政手段,建立配套响应机制,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取回权及处置权。

  (十八)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租赁咨询、租赁经纪、租赁资产评估、租赁资产管理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租赁行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十九)研究设立雄安新区融资租赁研究院。组织新区融资租赁机构研究设立“雄安新区融资租赁研究院”,为行业人才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能力的融资租赁行业后备人才。组织行业论坛,密切行业外机构和组织交流。

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二十)优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坚持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经营并重,不断优化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新区各部门协调合作,强化行业统计和评价,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同步推进新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效率。

  (二十一)落实监管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和《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金监发〔2020〕1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新区及三县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加强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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