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工银租赁报〔2014〕66号)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业务范围中增加“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二、你公司调整后的业务范围为: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同业拆借;
(六)向金融机构借款;
(七)境外借款;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九)经济咨询;
(十)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一)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十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你公司应据此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并报我局备案。
此复。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