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业务浅析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作者:刘琨字数统计:4350字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日益受到企业和银行的重视。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结算方式是赊销,有利于企业扩大贸易和生产经营规模,通过应收账款转让获得灵活的融资方式。目前,提供保理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业保理公司。由于银行客户资源和服务手段的优势,目前保理业务中银行保理占优势地位。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种类

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是还是国外、银行对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追索权、债权转让事实是否通知债务人、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等标准,可以将保理业务划分为保理和国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等不同的种类。本文主要探讨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这两类标准划分,原因是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可以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对保理营销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而单保理和双保理意味着银行提供的服务有所区别,而双保理业务的逐渐增多也代表了保理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一)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从核心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无追索权保理可用于核心企业向上游供货商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交易使用赊销的结算方式。所谓“无追索权”,是指上游供货商产生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上游供货商通过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而获得融资,此笔融资以核心企业的未来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占用核心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银行持有的是该企业的信用风险。在不存在欺诈等例外情形的前提下,银行对上游供货商没有追索权,即不能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也不能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可用于核心企业向下游分销商销售产成品,交易使用赊销的结算方式,有利于核心企业扩大销售和改善财务报表。所谓“有追索权”,是指核心企业产生对下游分销商的应收账款,核心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而获得融资,此笔融资以下游分销商的未来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但由于下游分销商在银行没有授信额度等原因,此笔业务占用核心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如果下游分销商到期未能付款,银行对核心企业保留追索权,核心企业应当回购此笔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因此银行持有的仍然是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

(二)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通常是担保买方付款以及对卖方进行融资;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买方保理商为买方(进口或采购)提供担保付款服务,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出口或销售)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国际保理一般采用双保理模式,保理一般采用单保理模式,但是近年来双保理模式也逐渐增多,成为保理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二、保理业务的营销要点

保理业务涉及的基础交易使用赊销的结算方式,在买方财务报表上体现为应付账款,在卖方财务报表上体现为应收账款,因此保理业务的营销可以将这两个财务报表科目作为切入点,综合分析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

(一)从企业的财务报表入手  ,着重分析企业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的金额大小、变化趋势及账龄结构等,以及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分销商的业务量和集中度,判断保理业务对企业的适用性。

(二)营销前应调查了解企业向上游供货商采购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例如结算方式是赊销,还是预付货款、信用证或托收等,如果是赊销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是多长时间,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要求;调查了解企业向下游分销商销售的交易习惯和行业管理,是否采用赊销的结算方式,回款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综合考虑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的时间周期,合理确定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的现金流。

(三)对于应付账款科目金额较大、上游供货商实力相对较弱的核心企业  ,可占用该企业的授信额度为其上游提供融资,此时无追索权保理更为合适;对于应收账款科目金额较大、下游分销商较为集中的核心企业,可占用该企业的授信额度,基于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融资,同时保留对核心企业的追索权,因此有追索权保理更为合适。

三、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根据银监会2014年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因此,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是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保理业务属于贸易融资的范畴,针对贸易融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如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监管等手段也都适用于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此外,鉴于保理业务的自身特点,开展保理业务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一)关于隐蔽型保理。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是否通知债务人,可以将保理业务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又称为明保理,是指银行或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事实的确认;隐蔽型保理又称为暗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通知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到期不付款时才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暗保理业务的需求主要来自卖方(即债权人)担心转让债权的事实可能会不利于买方(即债务人)对自身财务实力和经营情况的判断,因此要求银行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和保理业务法律性质来看,暗保理业务的固有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明保理业务更有利于银行维护自身权益和风险控制,而且由于保理业务越来越为企业所接受和使用,转让应收账款也并没有给债权人带来明显的负面作用。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银行办理明保理业务更为合适,对于暗保理则应当慎之又慎。

(二)关于贸易背景真实性。

保理融资的前提是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合法有效的存在,应收账款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是货物的真实存在及货权的真实转移。因此,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至少应当包括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及转移、应收账款是否合法有效和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三个层面。首先,银行通过调查了解买卖双方的经营情况和历史交易记录,可以对卖方的备货能力和买方对货物的实际需求等方面形成基本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卖方提供的货物出运单或买方入库单等单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将业务单据与买方ERP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确定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其次,审查贸易合同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为赊销以外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寄售代销的约定,是否存在销售不成即可退款的约定等,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属于未来应收账款、权属是否存在不清晰的情况、是否已出质或转让、是否属于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如果存在上述任一情况,则不符合保理业务的要求;最后,审查债权人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及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同时审查贸易合同是否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判断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关联交易。

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使用赊销的结算方式,与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相比,理论上买卖双方更有可能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甚至是关联关系。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性,银行难以一概排斥具有关联交易背景的保理业务。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可以围绕贸易背景真实性这一核心要求,一方面注意调查了解企业关联交易的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加强业务背景的审查,如通过审查买卖双方的股权关系来掌握其关联程度,严格审查货物流向和资金的回流情况,审查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不能与市场公允价格严重偏离,防止出现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等。

(四)单据签注和转让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融资,银行办理保理融资时应当在发票、合同、货运单据等原件上做好签注,并最迟于放款前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做好应收账款查询和转让登记工作。放款后还应当视情况对融资发票做二次审查,防止企业融资后注销发票。

四、保理与信用证的联系和区别

信用证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贸易金融业务产品之一,保理和信用证都属于贸易金融业务品种,因此这两类产品具备贸易金融产品的共性特点,如两者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联系,都是通过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入银行信用来促进贸易发展,都具备融资功能,都注重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审查等。从实际操作来看,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础交易的结算方式不同。

保理基础交易结算方式是赊销,而信用证基础交易结算方式是信用证,两者是并列关系,一笔基础交易的结算方式不能既是赊销,又是信用证。

二是融资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同。

保理本身包含融资功能,即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信用证本身是结算产品,融资功能是通过叙做押汇、福费廷等后续业务来实现。融资功能实现方式不同也影响了企业从申请融资到获得融资款项所要花费的时间,对于保理业务,只要应收账款尚未到期,就能够直接申请融资,时间花费一般较短;信用证业务需要经过开证、交单、寄单、申请押汇、承兑、申请福费廷融资等过程,时间花费一般来说要相对长一些。

三是企业承担的费用不同。

保理业务一般无需额外缴纳保证金(节省了缴纳保证金的机会成本),费用一般由卖方支付,包括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费和承兑费一般由买方支付,利息费用一般由申请融资方支付,可能是买方,也可能是卖方。对于信用证,目前根据监管规定还需要买方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20%,缴纳保证金产生机会成本)。

了解掌握保理和信用证的联系和区别,能够帮助银行相关人员提高保理业务营销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产品宣传效果,有助于进一步防范风险。

五、保理业务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保理业务逐渐呈现出两个发展趋势,一是保理业务项下双保理业务逐渐增多;二是再保理业务逐渐增多。

(一)双保理业务逐渐增多。

这一变化一方面体现了银行间加强贸易融资同业间合作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应对监管部门加强单保理业务管理的需要。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办理单保理融资时要加强全流程管理,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因此,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通过双保理模式引入买方保理商或卖方保理商,改变了以往单保理业务只涉及一家保理机构的模式,既丰富了同业间合作的产品种类,又实现对贸易背景的两次各有侧重的审查,促进了保理业务的健康开展。

(二)再保理业务逐渐增多。

再保理借鉴了近年来同业福费廷在调剂信贷规模和合理配置资金方面的独特作用,为银行提供了更加灵活的产品模式。此外,同业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交易一般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再保理的出现和发展也促进了赊销结算方式在基础交易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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