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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与信用证比较分析

  • 贸易融资
  • 2021-06-23

本文对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两种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和信用证展开分析并加以比较,以期能为出口企业合理选择结算方式、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供一点帮助。

1 国际保理概述

根据1995年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卖方(供应商)将根据其现有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服务)贸易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a.贸易融资;b.销售分户账管理;c.应收账款的催收;d.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它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时,为卖方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简单地理解,国际保理业务就是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相关单据,卖给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或财务公司,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单据,就等于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之后即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货款。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

保理业务中对出口商的好处如下:

(1)保理商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协助出口商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加了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

(2)通过保理业务,使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可立即获得资金来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加快资金的周转,促进企业利润的增加。

(3)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从而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坏账担保,免去了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

(4)出口商只要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保理组织无追索权地承购其单据后,就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移给了保理组织。

(5)与商业贷款相比,由于保理业务使企业卖掉债权后立即收到资金,可增加财务报表资产,减少资产负债比例,优化对外资信状况。

2 信用证业务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实质上是银行代表其客户(买方)向卖方有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简单地理解,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双方需要两家银行(开证行和议付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有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不依附于合同,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文件;根据《UCP

600》规定,信用证不以货物为准,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单据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予以付款。

信用证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

(1)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一般由进口商承担,减少了出口商的交易费用。

(2)当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之时,表明进口商已基本落实了各项进口所需手续,保证了贸易合同的履行。

(3)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降低了收汇风险。

(4)由于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因此只要卖方细心把握单据的准确性,就能获得开证行无条件的付款保证。

(5)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与打包贷款等融资业务,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为银行信用,并且同时都可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的方法。

3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业务的比较

3.1 手续费用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时,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1%——2%;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承担开证费用及约1.5%的押金,而出口商只需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因此,国际保理较之信用证,出口商的费用负担较重,但具有极高的出口竞争力。

3.2 与合同的关系比较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项下当事人只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不受合同的约束。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协议虽然与买卖合同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且保理商会要求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加入一些保理协议的条款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国际保理中与合同的关系较之信用证要密切得多。

3.3 付款责任比较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具有第一付款责任,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要与信用证相符,出口商就可以无条件地得到货款。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付款条件较多,如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必须在保理商允许的额度内,否则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出口商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发货,进出口商如果对产品存在争议,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保理较之信用证,银行的付款条件要更严苛。

3.4 业务范围比较

国际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业务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及贸易融资。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或融资。可见,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3.5 风险比较

在信用证方式下,对于出口商而言也存在很大风险,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导致货物原料涨价,出口商要承担成本费用增大的风险;如若开证行倒闭,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付诸流水,将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如果单证不符,也将导致进口商拒付或迟付货款的风险。

在国际保理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符合合同要求,如果遇上进口商资金周转不灵或倒闭,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百分之百坏账担保。因此,对出口商来说,摆脱了信用证项下进口商无力付款、倒闭或无故拖延付款的风险。所以相对来讲,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范围要小。

3.6 融资方式比较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打包贷款、信用证抵押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后两种是货物出运后,议付行给出口商的融资,如果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议付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了信贷风险,向出口商提供一种兼有担保和融资性质的出口代收业务。只要保理商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风险就全部转移给保理商,即使遭到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因此,保理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并且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方便。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形式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如何加强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坏账的防范,帮助出口企业融得资金,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在贸易中所遇到的难题。这个时候若采取国际保理和信用证两种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很好地控制、管理风险,无疑是出口企业拓展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业务作为两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虽然都有其各自很大的优点,但同时也有一些不足。对于的出口企业来说,采用传统的信用证方式时要尽量避免各种风险,保证顺利收汇,同时也要更多的关注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国际保理业务。金融风暴之后,国际保理已成为传统信用证方式的潜在替代者。由此可见,理性选择结算方式,已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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