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追债常碰到的五个问题及建议

更新于:2015-02-07  星期六已有 人阅读 作者:谭卓然字数统计:2476字

网上看到的出口方被外国买方拖延或拒绝付款而苦苦追债的血泪史比比皆是。本文结合笔者办案经验,总结出国际贸易欠款案追债过程中常碰到的五个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对从业者有些许启发。

一. 到底谁找谁要钱

“谁找谁要钱”,从法律上看就是确定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和买方,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合同关系,再判断卖方是否已向买方交货和买方是否应该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商业角度看起来理所当然的答案,经法律分析后却可能得出不同答案,甚至得不到答案。

国际贸易一般通过电子邮件商谈价格并下订单达成交易,买卖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交易过程中,卖方对外联系的邮件、出货记录、收款账户、提供文件等,根据报关要求,离岸经营等需要可能出现多个公司名称。外国买方名称中一个逗号或字母差别都可成为不同公司,货物可能直接交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人致使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不统一,或买方交易谈判是一个公司实际上其作为另一公司代理人进行交易。

到底谁供货,谁收货,谁有权收钱,谁应该付钱,全搞混了,分批交货越多,履行期限越长,就越容易混淆。最终从法律的角度难以确定到底谁可找谁要钱。

建议: 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主体信息,包括卖方和买方的公司全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最好载有公司商业登记号,此号码在各国一般具有唯一性,方便查找和核实信息及送达文件。

二. 究竟要去哪里告

“要去哪里告”问题的实质是确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仲裁和诉讼,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地或诉讼管辖法院所在地,才可能找到相应地方提出主张告对方。

仲裁地在《纽约公约》成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一般可在各成员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申请仲裁需存在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排除诉讼管辖。诉讼是司法管辖,可通过合同约定或适用法律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管辖的连结点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交易谈判可能重视价格条款而忽略争议解决条款。欠款纠纷发生后,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及管辖连结点的证据,确定在哪里告存在困难,也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

建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或考虑依法约定合同签订地,一旦欠款纠纷发生,直接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 我的货物去哪儿

国际贸易存在运输单证、贸易单证、财务单证。卖方可能觉得控制着运输单证就控制货权,就有底气。殊不知,不同运输单证对货权的控制不同,或可能在装运地交货时已失去对货权控制。

海运中一般有三种涉及运输的单证,提单(B/L)、海运单(SWB)及货代收据(FCR)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一般情况下,控制提单则控制货权,但也需注意目的港无单放货的风险。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海运单归类为《海商法》第80条“提单以外的单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只须将货物交给海运单记名收货人已视为履行交货义务,卖方难以据此控制货权。货代收据只是一份收货收据,货物在装运地交到买方指定货运代理人后,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一般已失去对货权控制。

以上三种单据具体分析可见笔者博文《提单、海运单、货代收据对货物的控制》及《货代收据(FCR)上的记载内容对其性质的影响》。

建议:卖方在订立贸易合同前注意将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取得何种单证,提前考虑不同单证下的收款风险及应对,也应注意运输涉及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资质,无船承运人依法应在交通部备案并提供担保,此可在交通部官网www.moc.gov.cn查核。

四. 质量问题谁做主

质量问题,是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造成买方损失,甚至提出此损失大于货物价值,并据此拒付或扣减货款。“谁做主”,就是质量问题由谁确定,谁的确定具有最终效力。

质量问题是技术问题,涉及检验机构,检验标准等多方面,非容易判断和确定。而且,一般情况下,质量条款和付款条款是两个独立条款,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时买方的扣减或拒付权利,否则,货款到期则应支付。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没有明确关于质量、检验和付款期限的条款,特别是在买方已不再下订单及已提取全部货物,卖方在追讨货款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或扣款不断发生。

建议:订立明确的付款期限,以及到期必须付款且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的条款,约定买方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最后期限,明确检验机构及检验标准,约定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失时的卖方赔偿上限,即扣款额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

五.怎么只是一个壳

“壳”,指的是公司虽合法成立,而名下没有实质性资产或已资不抵债。此类公司对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履行一般不太积极,执行也有困难。

“壳”问题一般在欠款发生后才被注意。卖方告的对象除了买方外,也想扩展至买方高管或业务经办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是卖方公司与买方公司,除非另有约定,负有支付义务的只是买方公司。买方高管或业务经办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交易前对买方进行调查可为交易顺利进行提供更多信息。一般在各国或地区的网站可查询当地注册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香港公司的查询在网上查册处http://www.icris.cr.gov.hk/csci/。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网站查询注册在当地公司的信息,例如特拉华(Delaware)州公司可在http://corp.delaware.gov/查询。根据网站指引取得公司年报(Annual Report),将可能获取公司股权、联系及经营地址、高级职员或董事等信息。

建议:交易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也可考虑让买方高管或业务经办人对买方债务出具个人连带责任的保函并附上护照信息,为欠款发生时对公司及个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依据。

作者介绍:谭卓然,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资深海商律师,曾任职顶级海事律师所及跨国航运和物流企业,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供应链行业十余年。欢迎联系,邮箱:tanzhuoranlawyer@qq.com.,微博@海商律师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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