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现转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昆明锦达实业公司、银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金龙支行、梁云、梁虹、李峰、张继峰、车云峰、马敏莉、朱琼芝、易文霞、李树林。
被执行人: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企业法人)、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企业法人)。
(二)执行情况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票据、联营款、债务、购销合同、买卖等纠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做出判决和调解,后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日期内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最早立案执行的昆明中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此后,昆明多家法院又先后受理了12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54万元及利息。整个系列案在执行中,群众上访较多,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为便于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0年决定调执。调执后,省院执行局在执行中查明: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涉案8件)拥有67辆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权,有自用车4辆,以及全套办公用品。某汽车修理厂欠该公司投资款,因无钱赔还,经变卖得价款7.8万元,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还欠昆明市地方税务三分局税款9万多元。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第三车队(涉案13件)拥有72辆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权。由于两公司在执行中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省院执行局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对两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合计223.1万元,显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处理两公司的债务问题,经合议庭讨论,并组织当事人反复协商,最终达成按比例进行分配方案,现该系列案已圆满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中争议焦点及核心
本系列案执行到后期,对执行款项的兑现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之一,该系列案应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债务。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意见之二,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资不抵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以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使债务人的债务在其财产范围内一次性免责。其理由是:根据现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法人,必须适用破产程序来处理其债务问题,达到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执行规定》第89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意见之三,实行按比例的参与分配。其理由: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及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都没有被撤销、注销,但这两个企业经过执行评估拍卖后,实际已陷入歇业状况,因此可适用该条执行,进行参与分配。
其焦点和核心问题:是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还是适用第88、89条规定。
1.如果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大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实现。
2.如果适用《执行规定》第89条,在执行实践中困难多多,主要有:
困难之一,企业的清算程序提起困难。现实中要提起清算的企业往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其股东或主管部门往往不会主动清算,而且这类企业法人也往往存在经营不规范等原因,执行法院或主管机关均难组织相关人员审计或清算。
困难之二,企业破产涉及到经济和政策问题,不能仅仅以抽象的观察方法一概而论,执行案件中除法律外还要考虑的经济发展和政策,考虑社会稳定,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困难之三,案件中涉及众多债权人,其中有一部份债权人属个人,大多是下岗职工和一些老人,有的下岗职工因为这一案件已造成家庭破裂,有的老人因这一案件已一病不起,上访的比比皆是,如果适用《执行规定》89条,那么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实现,特别是那些下岗职工和老人,将会给社会增加更大的压力。
困难之四,针对破产制度十分不健全,破产程序启动十分困难的特殊情况,如果适用《执行规定》89条,很难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一旦拍卖,也就意味着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结束,仅有的财产处理完毕,如果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基本上就没有获得清偿的途径。
困难之五,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未申请破产,法院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来处理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的财产,找不到法律依据,法院还不能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3.如果按《执行规定》第96条执行,那么主要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立法上是否有对企业法人禁止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规定。从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只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并没有明确地禁止对企业法人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二是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是否也歇业。所谓歇业就是不再继续经营。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与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表面看,虽未歇业,但从实际来看却已经歇业。其理由:第一根据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昆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中关于经营管理出租汽车的资质条件来看,已丧失经营条件。如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必要设施。而两公司都已丧失。第二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权一经拍卖,两公司就一无财产,二无资金,基本的办公地点都没有,怎么能经营,怎么依法纳税和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呢?怎么通过每年工商的年检关?第三两公司已丧失办理特殊行业证照的权利。如出租车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许可凭证,驾驶员的服务证,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权利。
三是在执行中能否体现债权人平等这一债法中的基本原则。从民事实体角度而言,债权人平等是债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的财产是对债权人的物质保证,是各债权人全体债权的总担保,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外,各债权人有获得公平受偿的权利。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若不允许其他债务人参与分配,将使其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而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将全部或大部份得以受偿,这将违背债权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各债权人之间在债权受偿上的不公平。
本系列案执行最后是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4.本系列案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现代法律制度已将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加以分化,破产制度旨在使所有普通债权人受同等待遇,不分先后同等受偿,并就不能获得满足的债权,共同分担损失;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仅仅是在债务人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进行的满足债权的一种方法而已,并非是以分担损失为目的而进行的程序,如果仍然采取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的平等主义分配方法,就与破产程序重复,就是没有认清民事执行制度真谛所在。所以,债务人受强制执行时,确有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应立即依破产法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不应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主张平均受偿。因为破产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免责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长远发展来看,解决此类案件,要么走破产程序,要么采取优先原则进行执行。其原因如下:
首先,优先原则有利于促使债权人尽快主张权利,加速民事流转,实现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减少“三角债”、“多角债”的现象,提高民事强制执行效率。
其次,之所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规定参与分配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现行破产制度的不足。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般破产主义制度的实行,该类问题的参与分配制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如果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之后仍保留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势必发生民事执行程序与矿产程序在功能和价值目标上相重叠,在具体制度上相矛盾,民事执行制度的独立地位和意义也必将削弱。
最后,实行优先原则与程序正义的要求更相吻合。随着社会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尤其是对法律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视,程序正义将成为立法、司法的重要标准。优先原则正好能够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优先原则首先就是从程序的角度来考虑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问题的,而且依优先原则确定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更易于掌握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