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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有的股权投资资产作为对价去进行股权收购的特殊重组分析

作者:赵国庆信源:中国财税浪子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2009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了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这个重磅文件毫无疑问这几年来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

2009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了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这个重磅文件毫无疑问这几年来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其中,对59号文中股权(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质疑是最多的。经常在报纸、杂志和网络上看到有人写文章质疑59号文对于股权(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呼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修改文件。总结来看,目前大家对于59号文中股权(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

1、在收购方(购买方)用其控股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存在不合理问题;

2、在收购方(购买方)用其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本文针对上述第一个方面的质疑进行分析,探讨59号文股权(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理性。

根据59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对于“其控股企业”,税务的总局2010年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因此,控股企业股份支付,指的是收购方(购买方)子公司的股权。

为了说明大家质疑的问题,我们举一个简单的案例。A公司(收购方)计划收购B公司(被收购企业股东)持有M公司(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同时,A公司持有S公司股权。在该收购方案中,A公司用其持有的S公司2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支付给B公司。

交易完成后,A公司取得M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取得S公司20%的股权。从整个交易来看,收购企业A公司收购M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比例超过50%。同时,收购企业A公司用其控股公司S公司的股权向B公司支付对价,股权支付比例也超过85%(本案例实际是100%的股权支付)。假设其他条件也都符合,这个股权收购交易按现行政策是符合59号文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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