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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之个税的观念、建议、现阶段实务操作

信源:xiaochenshuiwu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主题: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之个税。

观点

一、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最好别征个税

特简单特粗暴的理由:征个税必须要有所得,个人有“所得”,其资产会增加,资本公积金变为注册资本,因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间转换,个人股东占有企业的权益没有变化,其资产也没增加,也就没所得。顺便说一下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也别征收。

企业的现实:总理要大众创业,个税是个痛啊,这样下去个税有可能会使企业完蛋

二、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征个税瞎建议

晚点征:股权转让时、清算时等再征

就不征:不管怎么变,就是保持个人股份的计税成本不变,是指投入原始成本

三、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理解

此文的背景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非常赞同徐贺老师的观念:该背景是“优惠政策的背景”,并非是明确什么问题

四、申明一下:我不参与辩论,大家也别骂我,我就是一个养家糊口的人

政 策 依 据

《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规定: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规定: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税务实务总结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资本溢价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注特殊情况: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金,需要分情况处理

(一)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理解

此文的背景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该背景是“优惠政策的背景”,并非是明确什么问题。11月7日聚会讨论大家认同:

1.此文并未宣布原国税发文件废止,现在文件并不是简单的后文否前文。

2.此文所适用的中小科技型企业一般不是上市公司,其资本公积没有股票发行溢价部分,至少中关村试点企业中没有

3此文仅是对应征税的部分给予分期纳税,并无改变原政策的意思。

(二)实务操作(区别对待)

1.“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是条件是:一是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二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2.非“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1)对其在投资形成资本溢价的个人股东,不征个税,属于初始投资成本;

(2)对其他个人股东,征个税。

3.特别提醒一下

如果对该部分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将来股权转让时,一定“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具体表现:在工商登记时直接写到相关资料中。

4.案例简单说明(非股票溢价

某企业原有个人股东A和B,注册资本300万,其中A占40%,B占60%,注册时未形成溢价;后个人股东C加入,投资200万,占25%,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形成溢价100万;2015年11月份,用未分配利润300万、盈余公积金40万,资本公积金(溢价)100万,保持原有的占股比例不变转增资本,则:

 

项目

A

B

C

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非溢价)

资本公积金(溢价)

征(人品不好)

不征(人品好)

注:看人品是说各个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不一样。

(三)案例(南京日报  2014年05月27日)

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区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12月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是476.2万元,实收资本为249万元,为了保持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一致,企业将227.2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顺利通过2013年企业营业执照年检。

税务分析: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核实,该企业用于转增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来自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做出补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5.44万元,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72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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