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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印花税记录牵出一个避税秘密

作者:李鹏华 彭小楼 中国财税浪子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股权转让通常隐蔽性强、涉及政策面广,如何及时发现股权转让行为,如何核实转让价格的真实性,成为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案例独辟蹊径,在相关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一条异常的印花税申报记录前不久,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地税局税收风险监控人员发现一个异常信息。风险管理系统显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2年9月的纳税申报中有一条印花税记录——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9000余元。而在征管系统中,该公司同期并未申报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相关的其他税费。根据规定,印花税税目中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股权转让通常隐蔽性强、涉及政策面广,如何及时发现股权转让行为,如何核实转让价格的真实性,成为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案例独辟蹊径,在相关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一条异常的印花税申报记录

前不久,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地税局税收风险监控人员发现一个异常信息。

风险管理系统显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2年9月的纳税申报中有一条印花税记录——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9000余元。而在征管系统中,该公司同期并未申报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相关的其他税费。

根据规定,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风险监控人员分析认为,工业企业正常业务一般不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果涉及,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构成来看,很可能会产生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对比A公司的情况,风险监控部门初步判断这家企业存在高等涉税风险。

顺藤摸瓜锁定股权转让事项

接到相关风险信息后,该局稽查部门立即启动稽查程序。

通过查询征管系统,稽查人员了解到,A公司2007年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电子科技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服务,电子产品及配件的安装、保养、维修,以及机电产品的安装和配件销售。2012年9月,A公司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5437.23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11026.59元、购销合同印花税15360.7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9690元。其2012年度收入总额为50112742.41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413756.82元,申报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53439.21元。调阅A公司2012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当月减少1938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投资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权,对B公司的股权比例占到51%。

这验证了A公司2012年9月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9690元的事实。

根据相关政策,股权转让应不涉及流转税,但股权转让若有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相关股权是以平价转让给了B公司。

“商业交易通常建立在盈利基础上,A公司为何平价转让股权?会不会存在避税问题?”稽查人员心生疑惑。查询征管系统,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1938万元,个人股东张某投资1862万元。这表明,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企业。 B公司的税源登记信息显示,B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开发用地138.54亩,取得该地块的价格为21200万元,折合每亩153万元。 “近年来,溧阳的土地价格不断上升,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应随之上升,作为B公司的投资主体,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也应该增值,而A公司却仍按投资原价转让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常理。”稽查人员分析后做出了判断。随即,稽查人员把检查重点放在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上。

确认股权交易公允价格成问题

通过调阅A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涉税资料,向财务人员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情况,稽查人员进一步确认了A、B两关联公司之间平价转让股权的事实,断定相关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存在人为避税的嫌疑。

面对稽查人员的质疑,A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近几年溧阳的土地价格是有所上升,但A公司不知道2012年B公司持有地块的市场价值到底应该是多少,为避免交易争议,就按投资原价转让了股权。

“是呀,在2012年9月A公司转让其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时,B公司持有地块的公平市场价格是多少?相关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多少?的确不好确定。”稽查人员犯了难。

针对这个问题,溧阳地税局稽查局内部展开了大讨论。有人认为,根据税法规定,针对A公司的相关股权交易情况,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其股权交易价格。有人提出,为了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机关可以要求A公司根据土地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申报其股权交易价格。还有人表示,为保证客观公正,税务机关可以引进中介机构对A公司的相关股权交易公允价格进行鉴定。

根据第三方鉴证核定交易价格

权衡各方意见后,该局最终决定通过中介机构求解。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调整。为确保股权交易价格核定客观公正,该局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出发,先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法对A公司转让股权时B公司的土地价格实施评估。在确定土地价格的基础上,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B公司当时的整个资产负债情况,确认其净资产。此后,根据评估出的B公司净资产确认相关股权转让的价格。此方案得到股权交易双方的认可。

经专业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确认,2012年9月16日,B公司持有土地的市场价格为3.06亿元,较2009年9月增值9400万元;资产公允价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为78501024.46元,扣除实收资本3800万元后,净资产增值40501024.46万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溧阳地税局稽查局最终核定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8501024.46×51%=40035522.47元,股权成本为1938万元,转让所得应为20655522.47元。最终,该局按规定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163880.62元,且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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