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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5]34号)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二、实务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8.2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5.1×3/12×20%×50%=0.1275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12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12×3/12×20%×50%=0.3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万元。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新办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新办月份≥3,则应纳税所得额×(新办月份-3)/新办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3/新办月份数×20%×50%

新办月份<3,则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

②本年注销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关注临界点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20%×50%=20,0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1×17.5%=35,00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15,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知道有坑,知道有临界点,要的是会合理避开,如:多发点工资,多发点福利费(没有超标的前提下)等等。

四、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

2.核定征收企业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

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25%-20%×5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7.5%(25%-17.5%)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7.5%(25%-17.5%)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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