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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所得税问题关注

信源:投行小兵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案例情况】一、誉衡药业:注册地变更导致税收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案例情况】

一、誉衡药业:注册地变更导致税收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2002年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编号为哈地税开字(2002)第015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通知书》,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12月11日批准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认定表》。本公司自2003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誉衡有限于2005年6月27日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29号,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当时已不再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是,根据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税收事宜的意见》,为吸引优秀企业到该开发区落户,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企业的影响,同意本公司2005年至2006年暂不将税务登记转至利民开发区,继续在哈尔滨市开发区国税、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哈尔滨市开发区地税局亦同意公司2005年至2006年仍作为该局管辖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在该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8月28日,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确认函》,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书面确认。

2008年9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出具《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有关情况的说明》,对上述事项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书面确认。

由于上述事项与有关规定存在差异,存在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的风险,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税款2005年为171.80万元,2006年为376.73万元。公司由于上述事项形成的税收优惠2005年为171.80万元,2006年为376.73万元,作为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为避免上述事项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于2008年8月25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公司因上述注册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者公司因注册地址变更,其2005年度、2006年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被认定无效,由此导致公司需要补缴税金、滞纳金、罚金或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将由恒世达昌以及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向本公司予以全额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核过程中,会里对该问题也保持了高度的关注,三次反馈意见均提到了该问题。

第一次和第二次反馈意见的主要解释:根据有关规定,玉衡有限当时已经不再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应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但是,根据利民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4月18日出具的意见、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8月28日出具的《确认函》,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其2005年至2006年暂不变更税务登记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地税局也确认同意其2005年至2006年仍为该局管辖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在该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9月10日,哈尔滨市为此出具了相关文件,证明当时的主管部门为平衡两地区的税源,促进利民开发区和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同时兼顾迁出地区的财政利益,同意玉衡有限继续在哈尔滨高新区地税局纳税申报,2005年和2006年度继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事实情况。

上述两次解释显然并没有完全打消审核人员的怀疑,因此在三次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结构就开发区税务局和哈尔滨确认税收优惠的文件是否属于有权机关,并且该等确认是否合法有效并提供依据。律师又是一次长篇幅的解释,尽管仍旧有些牵强不过总算是把这件事情对付过去了。

二、佳隆食品:非货币性产增资的所得税问题

1、罐头食品公司资产分割时的纳税情况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的规定:“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罐头食品公司清产核资时汕头市普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汕普惠会师(2001)第157号),截至2001年4月30日,罐头食品公司净资产为48,892,991.41元,其中资本公积52,595,326.49元(四位股东债权转入51,209,160.00元,以前年度形成1,386,166.49元);盈余公积为1,334.93元,系以前年度提取留存;未分配利润为-3,703,670.01元,系历年亏损累计额。

2001年5月,普宁市池尾街道企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上述《清产核资报告》及相关脱钩改制政策与罐头食品公司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员共同签订了《企业改制协议》。另外,根据普宁市地方税务局的确认:罐头食品公司经核定分割至个人股东的资产主要是股东投入,并不是经营利润积累形成,资产分割行为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罐头食品公司也不存在欠税或其他导致税收被追缴的情形。

因此,罐头食品公司股东取得分割资产并无个人所得,未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设立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时的纳税情况

自然人股东于2001年12月将罐头食品公司分割后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分别用于设立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的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双春科技、泰旺贸易成立时,股东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已经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汕中瑞评报字[2001]第118号《资产评估报告》、普宁市资产评估中心普地估(2001)估字第141号和第142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上述非货币资产账面净值为46,079,740.42元,评估值为41,489,358.33元,评估减值-9.96%。

因此,个人股东用于出资设立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并未增值,未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增资本公司时的纳税情况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以经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汕中瑞评报字[2001]第144号和1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对本公司进行增资,上述非货币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24,402,695.41元、16,907,078.48元,评估值分别为24,402,695.41元、16,907,077.50元。

因此,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增资本公司的非货币资产并未产生增值,不存在因增资而产生的相关纳税义务。

三、精艺股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8日《关于控股子公司所得税变动情况的公告》中披露:

本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精艺万希”)75%的股权。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科高字[2009]28号),精艺万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精艺万希在2009年第1至第4季度按15%的所得税率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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