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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6个案例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

信源:佚名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范围?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范围?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案例1:宏良股份案例

2014年1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宏良股份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是否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这种情况依据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宏良皮业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天一科技案例

2014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景峰制药全体股东(叶湘武、刘华、简卫光等23名自然人,维梧百通、维梧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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