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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食品资产并购重组案例

2016-02-09  星期二 饮食设备 健康产业整合弄潮儿
上海梅林拟通过向包括光明食品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150,761万元的资金。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资产购买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收购冠生园集团全部食品主业经营性资产、收购爱森公司100%股权、收购正广和网购56.5%股权、收购老外食公司主业经营性资产、向收购完成后的新外食公司增资、补充上海梅林流动资金。

上海梅林发行股份购买食品资产

(一)交易结构

1、上海梅林拟通过向包括光明食品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150,761万元的资金。

2、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资产购买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收购冠生园集团全部食品主业经营性资产、收购爱森公司100%股权、收购正广和网购56.5%股权、收购老外食公司主业经营性资产、向收购完成后的新外食公司增资、补充上海梅林流动资金。

(二)要点关注

1、 究竟走发审委还是走重组委程序?

将方案定为非公开发行,走发审委程序。

① 《重组办法》第2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办法》。另外,根据2011年保荐人培训,监管层认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与是否达到50%无关,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是融资行为,由发行部受理,审核融资申请。

② 该项监管精神也印证了项目组对上海梅林重组的审核形式把握。同时,市场上也有大秦铁路等通过募集资金来收购集团业务资产的案例。

③ 从项目节奏与程序来看,非公开发行的程序相对简单,效率较高,故最终选取该方式。

④ 但上海医药案例中虽然也有募集资金后购买资产的情形,但最终依然走重组委程序。

2、 是否可以收购冠生园的股权而不收购经营性资产?

① 冠生园集团含有大量主业无关或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同时这些资产也难以直接从冠生园集团剥离。

② 冠生园集团一直以来在采购、销售、资金管控及人力等各个方面均采取高度集约的管理模式,为保证稳定经营,在注入上海梅林后必须继续保持其现有的管理模式。这两个因素决定采取股权收购方式不合适,而只能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

3、冠生园集团的资产整合

① 将冠生园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注入上海梅林以后的业务管控中心,将旗下各业务板块的相关业务资产及总部管理人员全部转移至冠食公司名下。

② 以冠食公司为平台,将冠生园集团的全部食品业务资产注入上海梅林。一方面,在注入上海梅林后仍可保持冠生园原有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全部主业资产的注入。

4、老外食品公司的业务整合

① 老外食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其背负较大金额负债,完成改制困难较大,成本较高。

② 老外食公司对旗下全资持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浦东公司进行了公司制改制并更名为新外食公司。

③ 老外食公司对全资持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家禽公司进行改制,然后将其100%股权和贸基公司80%的股权一同以无偿划转的方式注入新成立的新外食公司,并将84个商标无偿划转至新外食公司。

5、如何使用老外食公司的资质和牌照

① 由于老外食公司拥有多项稀缺业务资质,并且在海外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公司的主要进出口业务均有老外食公司直接承担,故业务的转移是关键,也是难点。

② 为了保证在过渡期新外食公司的业务能够正常开展,新外食公司与老外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简要内容如下:(1)新外食公司向老外食公司派出业务人员组成业务团队,该业务团队以老外食公司的名义进行合作范围内货物的进出口业务;(2)老外食公司为业务团队进行合作范围内货物进出口业务提供全面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新外食公司有权以老外食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制作货物出口报关及出口所需发票、装箱单、货物委托书、保险单等单据、保证出口货物安全且及时顺利的出口清关、完成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等;(3)老外食公司按照新外食公司进出口货物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注:相当于资质使用费,具体比例视订单金额大小和毛利高低而定),老外食公司在扣除双方约定的其他杂费后(如银行费用、利息、运费、办证费、清关费用等),凭新外食开具的等额发票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新外食公司。

③ 这种约定,相当于新外食公司承包了老外食公司的一个部门,老外食公司为lisence holder,这种行政许可资格证照既不能租又不能借,否则均为违法,于是中介机构想出这种类似部门承包经营的方式来解决相关资质暂时不能过户的问题,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创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过个人觉得也可采用业务托管的方式规避法律对许可证照的限制性规定,将约定范围内的业务托管给新外食公司经营,并由新外食公司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

6、 同业竞争的安排

光明集团计划将下属直营连锁超市转型,加盟店维持现状,加盟店就没有同业竞争的问题了吗?个人认为加盟店至少是在光明集团下属统一管理的机构,经营品种和主营业务方面应当构成同业竞争,而不仅仅是批发客户的概念,加盟店的经营品种对于光明集团来讲是无法控制和限制的,并且并非所有品种均由光明集团销售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