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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手续费-税务视角下的收与支

作者:反馈信源:请作者留言领取2014-12-25【租赁税务】 人已阅读

【摘要】一个提供资金融通的类金融业务,早早因与货物流通相关而被打入增值税范围,其实其间货物仅仅是一个杠杆,只是一个虚拟物,只为增多贷款的可操作性。在既定事实的增值税适用下,融资租赁中所涉及的租金与手续费收入中,我们如何识读手续费的面目,并在税法上进行恰当的处理呢。融资租赁手续费的收取,更多是一种潜规则,至于是否真正提供相应的服务/劳务,却不很明确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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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提供资金融通的类金融业务,早早因与货物流通相关而被打入增值税范围,其实其间货物仅仅是一个杠杆,只是一个虚拟物,只为增多贷款的可操作性。在既定事实的增值税适用下,融资租赁中所涉及的租金与手续费收入中,我们如何识读手续费的面目,并在税法上进行恰当的处理呢。

融资租赁手续费的收取,更多是一种潜规则,至于是否真正提供相应的服务/劳务,却不很明确于合同内容中。但多为单独一次性收取。这在银行保费收费等活动中,可以发挥一些费用降低的作用,也带来资金的利益。

增值税

从我们了解的事例看,上述的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但在增值税上,视其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此需要探讨,如果不能合并计算实际税负超3%返还时,该手续费能否视为提供应税服务,按混业经营适用6%计算增值税。

在一个经济交易事项中,提供了融资租赁与提供了应税服务性质的活动,如果能够划分清楚的,是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即17%与6%的税率单独核算。由于手续费存在形式上的特点,因此多有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融资租赁的人为拆分,仍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当于认为其属于价外费用的处理方式。

故此,如果确认能够证明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是可以解释的通的,且是有据可循的。但是如果只是人为的调整名目,此时按6%则有人为逃避税款之嫌。

无论是6%还是17%,对于取得方来讲,其风险相对应较弱,在此形式下,不宜简单的认为有虚开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情形。抵扣方可以清清楚楚的抵扣。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是多样性,对于收款方,其会计上基本是按期确认收入,因此多数企业可能以此为准,不作调整,认为有服务的分摊期存在。而有的企业认为一次性收取了,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与会计上形成差异性管理处理。

对于付款方,同样道理,要分析支付费用的性质与受益期。虽然有认为属虚拟服务的提供,但却是无法否定出租方就是没有任何服务。因此一次性计入费用与分期摊销,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说法存在。

售后回租销售价与货物价值的差异

此问题仅作为一个补充,为近期与朋友所谈讨的议题,如某货物账面价值100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回租价为950万元,此时有人可能质疑1000万元的货物为何只售900万元,那100万元去哪儿了?其实这只是一个形式,既然税法处理上认为不属于销售,实质承租方虽然没有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可按1000万元基础继续折旧,而融资的900万元以外的部分,则可以直接认定为财务费用。分线处理甚为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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