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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新规解读
作者:邹菁 许晨艳2016-02-08【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2015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简称“新规”),对原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政策做了较大的修改。这对目前总体不景气的资本市场可谓是一记“强心针”,我们通过新旧法律对比的视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简称“新规”),对原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政策做了较大的修改。这对目前总体不景气的资本市场可谓是一记“强心针”,我们通过新旧法律对比的视角来看这次政策主要变化之处。
适用范围
新规定 [1]各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规定 [1]《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
亮点 [1]原规定中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分属两个法规规范,新规将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统一纳入监管范围。
暂免征收个税情形
新规定 新规第一条第一款:“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规定 无
亮点 [1]新规亮点之一在于对个人取得股票并持有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原规定没有免征的规定;[2]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股作价值投资而不鼓励仅作投机。
暂减征收个税情形
新规定 新规第一条第二款:“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规定 财税[2012]85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应财税[2014]48号第一条)
亮点 [1]新旧法规在持股1年以内(含)的个人投资者的处理是一致的,都是1月以内(含)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税,1月至1年以内(含)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税。[2]原规定个人持股1年以上的,暂减按25%计税,新规将此改为暂免情形,具体参见本表“暂免征收个税情形”。
税款的扣缴
新规定 新规第二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原规定 财税[2012]85号第二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应财税[2014]48号第二条)
亮点 [1]新规亮点之二在于上市公司扣缴股息红利个税时点的调整:原规定在派发股息红利时由上市公司代扣;新规规定在股票转让时再统一计算。[2]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个人投资者缴纳税收的时间,相应地提高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
其他操作规则
新规定 [1]新规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新规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规定 无
亮点 明确了新规与原规定的适用关系,并非取代,而是部分修改,新旧法规关系。
附: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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