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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取消税务登记后,外出经营怎么纳税?

信源: 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实行登记管理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制度,无论是内外资企业,还是企业的分

编者按: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实行登记管理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制度,无论是内外资企业,还是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亦或是临时外出经营,都应该按照税法制度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取消税务登记,而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外出经营企业相关登记事项的衔接政策。因此,本文华税律师主要对外出经营企业现行的税务登记规定做简要归纳,同时讨论在取消税务登记后外出经营企业应如何应对。

一、“外出经营”的现行税务管理政策

1、外出经营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修订)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此处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1]。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未超过180天则需要在营业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又不同于临时外出经营应办理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二者区别如下表:

企业外出经营常见税种的纳税地概括如下表:

《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即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7]

2、建筑业提供异地劳务的特殊规定

税务机关目前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8]

异地施工无论总、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无论纳税人提供的是建筑业劳务,还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都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税费也应同时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建筑业提供异地劳务有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如下表:

二、取消税务登记后,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1、积极做好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10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登记推行后,企业在外出经营时,可能在办理登记事项时被要求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因此,企业应预先做好新营业执照的焕发工作,以免在外出经营时遇到登记阻碍。

2、提前掌握外出经营地的税收管理制度

目前,除新设企业的登记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但不排除未来出台有关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的新制度,或者一些地方为了配合新政策对原税务登记政策做新的调整。因此,企业应在外出经营前,应提前了解经营地的最新税务管理政策,做到心中有数。

总结

当前,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对在省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已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管证》,但多数地方仍需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在2015年10月1日新的政策出台后,虽然取消了税务登记,但不代表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在受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仍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及时缴纳税款。因此,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开展外出经营活动时,应事先做好筹划工作,尤其是总公司、母公司、集团控股公司以及资本运营平台的选择,必须不同组织形式带来的纳税义务,以及经营活动的涉税事项,同时,还要积极关注外出经营地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实现税负成本有效降低。

[1]《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3]《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

[4]《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

[5]《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8]《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9]《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0]《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11]《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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