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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在当前企业节税筹划中的三个运用

信源:华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被分立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或者是被分立企业将部分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业务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企业,而被分立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分立对于优化税务架构、合法合理节税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就企业如何运用“分立”进行节税筹划加以分析,以期为纳税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税务建议。

一、针对“分立”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产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针对企业分立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税收减免规定。

税种

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备注

企业

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的效果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业务的核准事项

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没有一并转让的,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没有一并转让的,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土地

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5号文中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5号文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37号文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二、运用1:“分立”实现股权转让、资产转让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尤其是资产转让税负较重,一些交易由此中止。企业可以转化思路,通过分立实现资产、股权的剥离。尤其,在满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当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交说明与备案材料。

此外,通过分立进行资产权属的转移,在流转税等其他税种也可以享受诸多优惠。比如,纳税人通过分立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尤其,对于房地产等行业而言,在满足分立重组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效果,相较于直接转让,节省了大量的税负现金流,有利于资金的流转及企业的持续和扩大经营。

三、运用2:“分立”享受行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比例税率,单纯的企业拆分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并不大。但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相关产业及项目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等。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出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例如,生物制药、信息服务、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可以通过新设科技公司申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且,企业通过获取科技公司的技术及产品支持,可以合理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企业不断增加的盈利进行分流,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分立,利用新的公司积极争取诸如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性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集团)的税负率。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意见稿)》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未来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时,要防范可能产生的涉税刑事风险。

四、运用3:“分立”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2015年将全面实现“营改增”,因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高低成为影响企业增值税税负轻重的关键。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愈发规范的当下,符合并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是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营改增”后区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13%、11%、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通过交通运输、物流辅助、信息技术等业务的分离,设立独立的企业,适用增值税的低税率。尤其是防范因为混业经营核算不规范,被依法适用较高税率的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近年来,不断降低其法定税负率,“营改增”下简易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且操作简单,对于经营规模小、可抵扣进项少的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收入额少的业务分离,使该部分业务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

税目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3%

原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销售或者进口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出口货物

0%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

纳税人

交通

运输业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11%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11%

现代

服务业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2.研发和技术服务

6%

3.信息技术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涉外应税服务

免税

 

总结:法律风险控制是节税筹划的关键

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诸如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此外,获取税收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重要动因。在2015年的税务稽查工作中,房地产建筑业是指导性检查项目之一,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也是全国稽查工作要点。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意见稿)》对骗取税收优惠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分立中的税务处理更应该注重合法合规性。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规范、严谨、全面的税收优惠申请材料,并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应寻求与专业税务机构的协作,对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负进行整体筹划,防范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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