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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

信源:彭怀文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4)号文,税务总局单独下发2014年第64号公告,发布了一系列固定资产“折旧新政”。文件和公告都明确,从2014年1月1日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4)号文,税务总局单独下发2014年第64号公告,发布了一系列固定资产“折旧新政”。文件和公告都明确,从2014年1月1日开始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从75号文件和64号公告下发后,一些专家在专业报刊、书籍、论坛、微博、微信、博客、财税QQ群等地发表所谓“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于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涉及所有行业,影响最为深远。下面就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为例谈谈在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

一、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涉及会计处理办法

案例:如甲公司有一台生产工具,价值5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10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计提折旧2000元。

专家们的会计处理办法:在2014年一次性提取3000元折旧费用,进入成本或费用。

点评: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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