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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习: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筹划
信源:搏实资本2016-02-09【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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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1.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轮胎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协议规定加工费71万元;加工的内胎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4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1)/(1-10%)=190(万元);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
(2)A厂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400*10%-19=21(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400-100-71-19-95-21)*(1-33%)=6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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