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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企业所得税争议案

信源:刘天永律师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编者按: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企业众多税务中负担中至为重要的一项。2008年正式施行了《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范围以及税收减免的相关条件。其中,针对

编者按: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企业众多税务中负担中至为重要的一项。2008年正式施行了《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范围以及税收减免的相关条件。其中,针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有关、的支出应该如何界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

一、案情简介

G家电经销公司(下称“G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2日,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R市W县,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经销。G公司为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民间借贷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自2009年起,G公司将其因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之时予以扣除。

G公司所在地的W县国税局经核查认为,G公司于财务账簿上记载的贷款利息因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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