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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年终奖纳税那些事儿
信源:佚名2016-02-09【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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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附后)六个盲区税务专家测算发现,个税法2011年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为:①18001元-19283.3
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附后)
六个盲区
税务专家测算发现,个税法2011年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为:
①18001元-19283.33元
②54001元-60187.50元
③108001元-114600元
④420001元-447500元
⑤660001元-706538.46元
⑥960001元-1120000元
鉴于此,建议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区域。
计算公式
根据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高于3500元
如果当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适用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根据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确定。
例如如果年终奖不超过18000元,除以12每月不超过1500,则适用税率为3%(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见表2)。举例,如果您当月工资所得收入超过3500元,又获得8000元年终奖,那么应该缴税:8000×3%-0=240元。如果您获12000元年终奖,那么应该缴税:12000×3%-0=360元。
②低于3500元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则要先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然后再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2,用所得结果根据表2找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算要交多少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如果当月工资所得为2000元,又发了10000元年终奖,则可先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2000)=8500元,再算适用税率,8500÷12=708.33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所以年终奖应缴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500×3%-0=255元,与当月工资所得超过3500元的人相比,获得1万元年终奖可少交45元税。
附: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Legalrisk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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