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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信源:褚小梅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流转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

流转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上述政策,有几点需要关注:

1、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或开发)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2、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3、不是所有与技术相关的业务都免税,只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才适用免税政策;独立的技术服务、咨询、授权使用是不能适用273号文的。

4、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如果符合服务咨询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条件,则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实施条例中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界定,国税函〔2009〕212号文第二项中有详细说明,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

1、所得税的减免政策针对的是的技术转让,这点与流转税免税的业务范围是不同的,且和流转税的政策相比,减免税的适用主体范围更窄,即没有适用于个人的减免税政策,也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2、实施条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居民企业计算500万界限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这里强调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即不是连续12个月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也不必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事项

1、谨遵办理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减免税政策。

大致程序为:技术贸易许可证办理 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登记、增值税免税备案、办理开票手续、所得税免税备案、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办理中需要提供的资料请参考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函[2009]212号及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详细办理流程。

2、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受让方(或委托方)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需求,故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转让方(或开发方)愿意满足客户需求,放弃某一笔的免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所以,提前跟对方沟通开票要求,尽可能地降低由于触及第三十六条,税务在规定期间内不再批准我方免税申请的可能性。


结语

所有涉税事务办理颠簸不破的“真理”就是沟通到位,程序完备,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有“法”可依。

本文作者系中科创星企业孵化器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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