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一、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此文件已经全文失效,应参考国税发【2010】13号文,下文引用条款仅做参考)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2)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
(3)占有资产的权益。
(4)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
(5)处置资产的权益。
二、售后回租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规定
四、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不征税是有条件的
五、房地产企业采用售后回租谁来缴纳房产纳税和土地使用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未售出之前不用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未售出之前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3、售后回租有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由于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房屋是否过户到出租公司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再过户的,土地使用税就应当由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约定出租前先过户给出租房的,土地使用费应当由出租房缴纳。
4、融资租赁房屋印花税处理
融资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融资租赁房产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如果涉及房屋所有权过户的,还要按财税【2006】162号文的规格: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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