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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纠纷法院裁判规则

2016-02-09  星期二 地产租赁 齐精智 问律
导读:2015年经济持续低迷,房地产及矿产等曾经信托热门投资行业均陷入低谷。从2014年下半年以来,频频有信托产品因不能如约兑付,导致法律纠纷出现。信托法律严重落后于金融实践,导致法院在裁判时裁判依据

导读:2015年经济持续低迷,房地产及矿产等曾经信托热门投资行业均陷入低谷。从2014年下半年以来,频频有信托产品因不能如约兑付,导致法律纠纷出现。信托法律严重落后于金融实践,导致法院在裁判时裁判依据不足。

现总结各地法院信托案件裁判如下,以飨读者。

一、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

案件来源:陕西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托受益权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公司签订《重庆沙坪坝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合同》,双方约定:作为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委托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供信托期限2年的信托资金人民币6亿元。同年12月29日,厦门国际信托公司依约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6亿元。2012年2月27日,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被告中体产业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若到期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由中体产业公司享有。2013年12月29日,还款期限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体产业公司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以1.44亿元的对价买入其名下的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中体产业公司、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以《资金信托合同》为基础,确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和中体产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了作为信托资金的委托方和受益方,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获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并有权转让;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经三方共同确定为6亿元。中体产业公司承诺若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即无条件回购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至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中体产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遂判决:中体产业公司以1.4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购入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信托合同成立在先,贷款资金来源于信托募集资金,贷款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本案纠纷的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信托经营纠纷案》。

裁判要旨:安信公司以纯高公司与其存在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作为起诉事由,并主张信托贷款合同为独立的合同;而纯高公司以本案系营业信托纠纷提出抗辩,并提出信托合同项下不应存在信托贷款合同,且信托贷款合同因违反金融机构实行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法院在分析信托合同成立在先后,比较了信托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之内容,特别是还款结构,两者除了财务顾问费约定外,几乎相同,并进而认定信托贷款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进而认定,本案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昆山纯高案源起双方于2009年9月签署的 《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