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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担保若干法律问题的把握

2016-02-09  星期二 地产租赁 孟源 张演亮
近年来,财产保全担保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有法院基本不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一律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标的额30%以上的现金担保,个别法院甚至要求申请人在提供不动产或车辆担保的同时再提供30%的现金担保,

近年来,财产保全担保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有法院基本不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一律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标的额30%以上的现金担保,个别法院甚至要求申请人在提供不动产或车辆担保的同时再提供30%的现金担保,给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弱势群体申请保全造成障碍;不同法院之间保全担保的标准也不统一。为此,笔者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民事保全担保中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担保的形式等三个问题作一梳理。

一、保全申请人是否有必要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这是基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作出判断,保全错误或者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概率较高,从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利、有效弥补财产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角度考虑作出的规定。而申请诉讼保全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出于防范自身风险考虑,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要求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诉讼保全案件都存在提供担保的必要。如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比较清楚,申请保全错误的概率极小,甚至根本不会错误;再如有的申请人很有经济实力,资信情况良好,即使申请保全错误也有足够的资金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这些案件中,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就失去了意义,也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