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的税务问题(下)
十一、用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股价投资公司的税收问题
什么是货物类固定资产?这里存在法律概念和财务概念交叉的问题,财务上没有不动产和动产这个概念,而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个概念,财务上固定资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当中的机器设备,但不包括动产当中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再制品、产成品等,所以在税务上就用了“货物类”固定资产,这个东西是固定资产,但可以移动,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车辆,按照现在的会计准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但这个会计准则在实务当中很难落实。
投资公司会认定两个行为:一个是出让货物类固定资产。这就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在征税之前,是这样规定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是不征收增值税,但涉及到油田、小汽车、摩托车,这三个大概按照6%来征收增值税。其它转让过的固定资产是不征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1.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2.机器折旧。这类可以不征增值税。征税之后,这些话将不准确,即使用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使用增值税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实行征税以后,再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有两种处理方法:1.征税或者试点以前买入的,那个时候增值税点,货物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没做进项税抵扣,那时候东北没实行征税,买机器卖方给你开征税发票,但按照增值税和本价、竞价一起确定成本,征税不能抵扣,存货增值税才能够抵扣,未实行过抵扣的,就是说征税以前,这些统一按照2%,那个时候购入的货物类、固定资产,现在再转让统一按照2%并不准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我们在实务谈判时就要谈增值税问题,价格怎么办,原则上是由出让方交,但出让方会说我也不知道,有时候在实务中就捣乱,所以事先要做辅导,讲明白。
征税以后买进来的货物类固定资产,由于卖方不是给你开发票吗,发票上有进项税,你回来做进项税抵扣了,这回你再卖出去,给买方再开增值税发票,然后交17%的税,股权出让方收的固定资产并取得发票之后可以做进项税抵扣,保证征税链条不断,以前到固定资产时就断了。比如小汽车在汽车制造厂是产品,到一般企业是固定资产,买给你产品时给你开增值税发票,到你这儿不能把增值税抵扣,之后可以抵扣。
我刚才已经说了,一旦发生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定会有附加税,还有印花税、所得税。所得税不是因为他买这个资产才发生所得税,是因为他卖股权,将股权买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把货物类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作为价款给他了,卖股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投资公司也会发生所得税,所得额=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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