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摘要】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征,其已成为吸引外资、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重要途径。伴随着融资租赁交易的繁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持续增长,但《合同法》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相对原则,实务中存在诸多法律争议,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五部分26条,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

其实这是一本写给法官看的书。 原文写道: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对于从事融资租赁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法官、学者等相关人士有所助益,并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有益贡献。 不过对从事融资租赁工作当然是有益处了,基础交易结构设计时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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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正文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统一裁判尺度 规范和保障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编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其效力

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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