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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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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

2016-02-09 竞争法八卦次阅览

“反托拉斯法和专利法之间的冲突在于二者的制度目标是相反的,反托拉斯法禁止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但是专利法允许发明者短期垄断以防止其他竞争使用其专利技术。”

----我也不知道谁说的,应该是个美国法官

美帝:《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

欧盟:《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也叫《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集体豁免规则》TTBER

的《反垄断法》(写论文的时候注意反垄断法加书名号和不加书名号代表的涵义不同,这是答辩的时候答辩导师组最喜欢虐的问题之一)在其第八章附则中的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工商总局于2015年4月7日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并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组织召开筹备会议,正式启动《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该指南将针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细化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特别是对于何种情形可以主张豁免给出具体指引。

2013年标准委、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其中第九条“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鉴于目前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2008年11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批工作座谈会上,曾对标准和专利的关系明确了如下态度(写论文的时候谨慎使用注释,比如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建筑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的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做出个案答复,并合理确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其他技术领域中组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仍然情况复杂和不尽相同,要继续加强研究探索和总结经验,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不搞一刀切。[1]” 实际上是废除了朝阳兴诺批复的普遍指导意义。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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