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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新政解读

  • 跨境金融
  • 2016-02-09

人民银行于2015年9月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文)》(“新规定”),在原有《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及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助推人民币国际化不断提速,同时更有助于企业统筹配置境内外存量资金。

新规定对老规定的主要修订体现为:

“变”

大幅度降低对成员企业营业收入要求

大幅度提高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放宽境内成员企业范围,房地产企业亦可作为成员企业

首度允许在上海自贸区区内和区外分别设立资金池

“不变”

入池资金要求不变,仍必须来自于非融资资金(注1)

境内使用资金池资金用途限制依旧,沿袭老规定负面清单制规定

资金池设立流程不变,仍应向相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

以下为新老规定详细对比:

注1:尽管新规定中删除了老规定要求在办理资金池设立备案时提供“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材料”,但这不意味融资资金可以入池,入池资金仍限于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资金。

注2:根据我们的经验,银行在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设定低于上限的资金流入额度限制,确保资金池政策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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