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8大路径

跨境金融 2016-02-09  星期二 IPO案例库 3556字

日前,在“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论坛”上,郭克军分享中伦律师事务所服务A股上市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八种融资、交易结构方案,认真研究这些案例对于顺利实施跨境并购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从这八个案例可以看到,专业法律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做的融资交易结构务实、可行,为其成功完成海外并购如虎添翼。

要点总结

1、2014年,除“借壳上市”外,上市公司其他并购重组行为,都不需要证监会进行核准。

2、交易结构设计的两个重点:资金来源和交易实施方式。

3、8个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案例,皆为量身定制,各有其特点。

郭克军演讲正文

A股上市公司的海外并购,最近几年蓬勃兴起。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很不一样,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且要报各种监管机构审批等等。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设计海外并购时,需要统筹考虑其架构、路径、实施方法。

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特殊性

最近两年,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可用两句话概括,第一句话,钱多任性。无论是上市公司、民企或者国企都“疯狂”到海外找资产。第二就是监管多。央企要受国资委监管,一般企业受商务部、发改委的监管,外汇管理局要对外汇的汇出进行核准。

如果是A股上市公司,“婆婆”还多了一个证监会。上市公司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相关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比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都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此外,在海外并购中,还可能涉及到反垄断问题,相关的部委包括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等等,凡是有反垄断监管权的部门都会进行监管。

2014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对此前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之前上市公司出售、购买、投资等,金额达到一定的比例50%或70%,必须报证监会的重组委通过之后才可以收购。

2014年,为了配合企业走出去,减少行政审批,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进行了修订。除了“借壳上市”需要证监会重组委进行核准外,其他并购重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总资产利润多少,营业收入多少,哪怕是“蛇吞象”,都不需要证监会进行核准。

不过,证监会在信息披露上有要求,如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要进行审核,审核之后进行复牌,避免人为操纵股价。达不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对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开启方便之门。如果A股上市公司采取贷款或自有资金去海外并购,不需要经证监会任何审批,只需要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就可以。这样就大大刺激了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热情。

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信息披露。最近证监会和交易所都加强了对“PE+上市公司”模式的监管。一方面强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创新,促进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防止非法利益输送问题。防止一些PE机构,一方面制造与上市公司合作做产业整合的信息,同时在二级市场大肆炒作股票。相关的指引正在征求意见,最近会出台。因此,上市公司跟PE机构合作,在信息披露上要格外小心谨慎。

第二,上市公司无论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是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证监会都要核准。

之前证监会是最后的审查关口,就是上市公司必须在之前把所有其他行政机关的核准和备案,作为前置条件,前面程序都走完,证监会才履行相关的审核。这样会导致上市公司并购的效率极其低下,有的一拖三四年,丧失了很多机会。

去年证监会做了大幅度的修订,不再把其他部委审批作为自己审核的前置条件,但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披露约定,其他部委审核全部满足之后,交易行为才生效。这种情况下,并购效率大大提高。

这里面涉及到反垄断审查的,需要商务部审查,发改委备案和核准。

交易结构的设计

在设计海外并购交易合同时,需要考虑以下相关的因素。

1、资金来源。现在市场比较好,募集现金效率非常高。在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很多上市公司采取直接融资方式,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一些公司为了效率更高,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

2、交易实施方式。可以是一步走,由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收买境外资产。也可以两步走,先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收购境外资产,然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从律师角度看,这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是因为受制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商务部10号文)里面的监管政策,境内的公司应该是上市公司。

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但是以非上市公司为主。商务部这个文件,制约了跨国安排,最近正在修订,据说是要放开这一块的规定。

如果标的资产比较不错,也符合相关的A股上市公司发行的条件,A股上市公司通过直接给标的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过来,未来是指日可待的。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不断提高,相信有很多境外投资者,愿意选用换股的方式把资产卖给上市公司。

八个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案例分享

以下8个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案例,是由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收购方顾问完成的,总结其融资和交易实施方式,每个案例各有其特点。我现在简要点评一下。

案例一:海普瑞(002399.SZ)收购美国SPL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直接收购。

点评:这是上市公司直接在海外设立SPV,收购所用资金将近20亿元,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虽然是采取现金方式进行收购,但因报证监会进行核准,所以整个交易完成接近1年的时间。这是在前几年比较典型的案例,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进行收购。

案例二:紫光股份(000938.SZ)收购华三通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直接收购。

点评:这次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募集425亿元的现金,募集之后向境内支付收购资产。这个项目的特点是,约定了一个所谓的分手费,分手费是什么概念呢?上市公司紫光股份是把募集资金到位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证监会不核准的话,会要求紫光支付1.3亿美金的分手费。这个跨境并购稍微有特殊性,有将近10亿元人民币的分手费。

案例三:天齐锂业(002466.SZ)收购泰利森,大股东先行收购+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点评:这个案子是控股股东将境外资产收到自己的名下,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大股东持有的境外资产。它的特点是在大股东准备动手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时候,上市公司这边公告了,收购的目的就是卖给上市公司,便于内部交易顺利实施等等。这一点是比较重要的,一旦上市公司跟大股东、PE机构有相关活动的时候,上市公司应该避免内部交易的嫌疑。

案例四:博盈投资(000760.SZ)收购Steyr Motors。

点评: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采用并购基金+费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两步走的形式,完成并购。

案例五:天保重装(300362.SZ)收购美国圣骑士公司及圣骑士房产公司,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先行收购+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点评:这个案例由上市公司出少量资金参与一个并购基金,由这个并购基金把海外标的公司收到旗下,然后再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把并购基金持有的海外资产收购下来。

上市公司第一步就参与基金的好处是,能够锁定这个交易:资产必须卖给我,因为我是LP(有限合伙人),在相关协议里面会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这个案子是现金交易,不是发行股份。如果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SPV,从法律上有一个问题,就是循环持股。

案例六:卧龙电气(600580.SH)收购ATB,大股东先行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点评:这个案子的第二步跟天齐锂业有差别,是由上市公司直接给大股东发行股份。

案例七:长电科技(600584.SH)收购新加坡星科金朋,共同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现金收购,然后投资退出。

点评:这个案子是投资方提供融资安排,去海外并购。两个财务投资者的退出路径是,长电科技会给两家投资者发行股份,把控股公司买过来。原先是少数股东,把其他股东的权益买过来,变成自己的子公司。这个交易实际上正在进行中,未来具体的结果如何,还有待观察。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案例,一开始双方在境内成立合资公司,然后去海外收购。

案例八:是我们正在参与的一个项目,一个上市公司直接向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直接发要约,然后去收购。它的融资、交易模式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要约收购,同时拆除VIE架构(协议控制)。

点评:它发要约公告的时候,同时公告说准备在境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他收购美国上市公司,涉及到美国那边要约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

这个项目涉及到红筹上市公司,它的权益是在境内,它又涉及教育类,属于VIE结构。对于在海外并购中如何拆除VIE结构问题,我们正在探讨中已经有了成熟的方案,未来大家可以看一下项目公告,我们可以分享经验。

这个项目成功之后,是创造了一个非常不错的路径,上市公司直接收海外的上市公司,而且是以要约的方式,还是一种比较激进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