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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评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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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评述【转载】

2016-02-09 陈漾、纪晓、林芳璐次阅览

2014年6月20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对于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重要补充,其重要内容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金可来自员工的合法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所需公司股票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等方式解决。相较证监会于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单一股票来源,《指导意见》增加了“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扩大了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空间与方式选择。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数量和期限

《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36个月。相较《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参与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指导意见》压缩最低锁定期限,增强了市场的接受度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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