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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红包、抢红包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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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红包、抢红包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6-02-09 张兴(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春节期间,微信推出发红包、抢红包的活动,非常热闹。但在这热闹背后,不少人也疑惑这红包到底是怎么发的?未提现的红包怎么办?问题不少,这里就试图从法律角度来解密红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当然笔者没有参与微信、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业务活动,只是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来解读红包问题的相关法律关系,有些属于推测。

从红包相关解答和页面看,微信红包应该主要是由财付通公司与腾讯微信合作的产物,财付通是腾讯旗下的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微信与财付通之间应该会有一个合作协议,关于平台的协议,类似于淘宝与支付宝之间的关系。

微信用户绑定银行卡,即建立与财付通之间的支付服务关系,财付通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与各商业银行之间事前应该也存在合同关系。

发红包要先提款,即用户将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的活期存款转到其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即在财付通的账户,这个叫包红包。

发放红包是微信用户将已经包好的红包发给特定人或者一个微信群。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是,用户委托财付通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即财付通受托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特定人;或支付给抢红包的人,红包金额在发红包人确定范围(红包总数与总金额固定)随机确定。在财付通处理该业务时,我估计,在技术上处理,模拟交易支付,即抢红包者为卖方,发红包者为买方,当然这只是一种推断。过期未领红包返回到发红包者银行账户;提现红包也是由财付通支付到抢得红包的微信用户的银行账户,至于收款名义可能只是虚拟的名义比如劳务费或其他默认选项。红包提取之前和长期未提现红包留在财付通,该等款项的利息默认是归财付通的。留在财付通的钱称为客户备付金,包括从银行提款转入财付通的钱(包好的未发的红包)。

由未提现红包引出的一个问题,为提现红包的归属与利息。未提现红包实际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向客户支付客户备付金活期存款利息,目前未见详细规定或禁止。客户备付金是客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的钱,钱还是客户的钱,所有权或称为债权权利人没有改变,客户备付金权利属于客户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不一定是立即支付了,可能隔夜或更长时间,比如红包款包好了,当天未发,隔了两天才发,这期间钱就存在财付通账上,第三方支付要把钱存在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本质上,客户备付金仍然是客户自己的财产,属于所有权还是债权或者其他权利,可以再研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应将备付金专户存入银行。客户备付金实际具有某种信托财产的属性。

也有人认为,客户备付金是否支付利息应按照约定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在其与客户合同中已经约定利息归该第三方支付机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约定是一个格式条款,用户或客户基本上是不知道有此条款存在的,该约定的合理性、公平性是存在很大疑问的。

实际上,对备付金,人民银行有一个专门规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利息一部分提取风险准备金,利息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客户损失等;余下的利息实际上归第三方支付机构。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但最终生效的该办法中没有对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利息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上文提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在使用条款中有利息归其的格式条款。

红包与所得税。抢到的红包是否应付所得税?按规定红包应属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抢到红包应缴偶然所得的所得税,税率20%。如何缴税,操作估计是个问题。在春节期间,民间有发压岁钱的习俗,收到压岁钱也是获得偶然所得,税务机关从来未表示过任何意见。对此类问题,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最好是尊重民俗,明确规定,一定限额以下的红包、压岁钱免征所得税。如果不免征,实际上又很难征收、几乎不征收,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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