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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扯大宗交易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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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扯大宗交易的法律界定

2016-02-09 劳志明次阅览

1、大宗交易是咋回事?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通常有三种操作方式,协议转让、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就是买方和卖方坐下来谈判,然后签署个书面协议,拿着协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后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这种方式在股份数额较大特别是控股权交易中比较常见,主要的优点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另外交易在谈成后即具有特定性,包括操作时间、成交价格和转让股数等。

集合竞价的方式也比较好理解,就是二级市场挂牌交易,也有叫啥吸筹或者吃货等,呵呵,吃货不光可以作形容词还可以做名词。炒股的人都有概念怎么叫做集合竞价,大概就是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核心的特点就是买方和卖方都不知道彼此是谁,见股不见人。另外,集合竞价能够买到的股份取决于交易量,另外要是买太多了会把价格给抬上去而增加股权购买的成本。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大宗交易,现在这种情形也嗷嗷多,大概的意思是买卖双方要商量好,然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瞬间完成交易,省的去登记公司办手续了。当然大宗交易也有些要求,比如交易最低额、交易价格协商区间、申报时间等,对此沪深两交易所规定略有差异,注意甄别。

2、大宗交易的界定有何意义?

协议转让和二级市场集合竞价两种交易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对于股价、指数等影响都有根本的区别,故此对于二者的信息披露监管是有所不同的,包括在国有股转让中不同的形式的审批要求都有差异。

信息披露角度而言,二级市场集合竞价采用的是“5%站一站”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股份增持到5%必须要停下来履行公告义务,然后才能继续增持,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是不会允许的。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可以一下收购股份到位,然后按照规定履行披露程序,构成要约义务的,要么豁免要么发起全面要约。

国有股监管角度而言,协议方式和集合竞价在审批程序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若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无论股数多少都需要走到国资委,若二级市场减持则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一定比例的股数履行备案后自由操作。

大宗交易介乎于协议转让和二级市场交易之间,说算协议方式吧,交易的完成是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实现的,说二级市场交易吧,还是一对一的转让,而且交易跟集合竞价一点关系都没有,对收盘价或者指数啥的也没有影响。

大宗交易到底算啥,信息披露和国有股监管到底按照哪个来进行呢?简而言之,能否大宗交易一下子操作超过5%的股份呢,还是必须沿袭5%股份站一站的原则呢?好像大宗交易里面也没规定上限,超过5%是可以操作,但是是否带来信息披露的违规呢?另外,大宗交易转让国有股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委的审批呢,还是按照二级市场交易备案即可呢?

这都涉及对大宗交易方式如何进行法律界定问题。

3、个人倾向性观点

现有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均未区分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基本都是统称为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即从立法的字面解释角度,将大宗交易与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归为一类,监管实践也倾向于此。

个人感觉,还是将大宗交易归类为协议转让更符合该种交易的法律实质。大宗交易本质就是一种一对一的协议转让,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核心特征,只不过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完成交割而已。大宗交易系统对于股票价格的走势、收盘价以及指数等没有任何的影响,仅仅以其表现形式而纳入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在信息披露及国有股转让方面区别于协议转让,确实未能真正反映其法律本质,某种程度也与相关监管立法本意背离。

个人猜想,是不是证券法立法那时候,还不知道有大宗交易这事啊,所以,没把大宗交易这事说明白,好比原本世间除了男人就是女人,突然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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