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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游戏著作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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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游戏著作权问题探析

2016-02-09 梁振东 国枫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201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会发布了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13件,本所代理的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院认为“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整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本案由陈锦川院长主审,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该案判决书正文部分长达28页,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的前沿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结合案情和判词对焦点问题进行评析,希望会对未来此类案件的操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名称、标题等词组或短语是否构成作品

原告手游名称为《我叫MT》,其中核心人物形象名称分别叫“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上述名称均来源于动漫作品《我叫MT》,原告拥有动漫作品作者对动漫作品及其要素的独占性使用授权。被告的手游名称为《超级MT》,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原告认为,游戏名称及人物形象的名称共同构成了独创性的文字作品,与其它文字作品具有明显区别,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并能够使人联想到特定的形象和内容。被告全部使用近似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文字作品改编权。

法庭认为:原告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对《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的主张是否成立,其前提之一在于上述动漫作品、人物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对于名称、标题等词组或短语而言,判断其是否有创作性,应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于作者不具有选择与安排空间的词组或短语,因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合”,故不被认家有创作性。普通的或者常用的词组或短语,亦不具有独创性。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一个词组或短语如果不能给予读者一个确切的意思,不应认定其有创作性。

具体至本案,对于“我叫MT”这一动漫名称而言,因“我叫……”这一表达方式是现有表述方式,而“MT”亦属于觉的字母组合,因此,“我叫MT”整体属于现有常用表达,并非涉案动漫作者独创,不具有独创性。

至于“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而仅仅看到上述名称的情况下,显然无法对其所表达的含义有所认知。因此,上述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虽然公众在结合动漫《我叫MT》的情况下,足以知晓上述名称的含义,但这一认知已不仅仅来源于上述名称本身,而系来源于该动漫中的具体内容,这一情形不足以说明上述名称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

综上,上述名称并未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同法庭的裁判,在现行著作权法法规和司法实践中,人物名称不能被认定为文字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笔者认为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人物名称的确实会侵犯到作者的权利,应该获得司法救济途径保护。如果有人拍一部戏,男主角四个人分别叫道明寺、花泽类、美作、西门,女主角叫杉菜,也是青春偶像剧,除此之外与流星花园没有其他相似之处。该戏无疑会因主角名称相同而获得关注和利益,那么流星花园的作者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如果只是孤立的名称相同,确实无法认定为作品。但如果在限定的作品内,一系列主要名称都相同,并能够代表和传达一定的内容和信息,笔者认为应该予以著作权保护。

二、改编作品的侵权问题原告游戏中的五个主要人物形象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系在动漫《我叫MT》同名人物形象的基础上重新绘制而成,构成新的改编作品,原告拥有动漫作品作者对动漫作品及其要素的独占性使用和改编授权。被告游戏中的五个名称相似的人物,其形象也与原告的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独占的改编权和对五个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庭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系在动漫《我叫MT》相关形象上进行创作而形成的改编作品。改编作品是指在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的情况下进行独创性劳动而形成的新作品。判断原先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的关键在于,该五个人物形象是否是在原有动漫形象的基础上,经过独创性劳动而得到的新作品。鉴于原告主张涉案游戏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而美术作品强调的是作者在作品造型上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应考虑的是原告涉案游戏形象在造型上是否具有新的独创性的表达。

法庭从面部形象、服装及武器三个方面比对了动漫《我叫MT》与游戏《我叫MT》的五个人物形象。通过比对显示,游戏《我叫MT》中五个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对应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无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序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因此上述五个游戏形象已具有不同于原作的新表达,构成改编作品。

法庭又对被诉游戏中相应人物形象与原告游戏形象中的独创性部分进行了比对。法庭认为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系以原有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改编作品,故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法庭仅将五个人物形象武器及服装部分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法庭认为被诉游戏的五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五个对应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法庭先是用动漫作品和原告游戏比对,比对出独创性的差异,认为原告拥有差异部分的著作权,再用差异部份和被告游戏比对,而被告游戏正是在差异部分和原告游戏有差异,从而未被认定侵权。然而,原告获得的是动漫作品改编成游戏的独占性授权,被告未经授权改编成游戏,侵犯了原告的独占改编权。另外,笔者认为,作为美术作品是以整体形象展示给受众的,在比对时也应该以整体进行比对,而不是拆分成武器和服装分别比对。

尽管原告律师对原始权利和实质性相似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著作权侵权部分均没有得到法庭支持。法庭全部支持了不正当竞争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相对其他类型案件对法官和律师专业度要求更高,专家型法官审理的过程对律师和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一个最好的学习过程,最生动的课堂。近些年,随着手机使用的普及,手机游戏也成了商家竞争的战场,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屡见不鲜。法庭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余万元,从法律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侵权行为人敲响了警钟,也对未来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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